从琼瑶控告于正看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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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编剧于正的宫系列第三部宫锁连城自从在湖南卫视开播以来,先后遭到作家琼瑶的三次控诉,琼瑶就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早期作品梅花烙一事也表明的自己的态度,决定将以法律途径正式控告于正侵权,虽然之前于正方面不作任何回应,但是由此给电视剧宫锁连城带来的尴尬影响也成为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
湖南卫视方面作为宫锁连城的首播媒体,针对琼瑶希望停播宫3的诉求,显然持否定态度的。那么,此次琼瑶提告于正侵权,最让人尴尬的又是什么呢?如果琼瑶单以著作权遭侵犯而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话,其胜诉几率到底有多大?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琼瑶是否有确凿证据来证明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了之前的梅花烙呢?
此前,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曾发出声明,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电视剧宫锁连城直接署名编剧于正,但是其主要情节和故事脉络几乎全部套用了琼瑶的梅花烙,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也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换过几个名字之外,剧中的人物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这份声明还指出“于正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琼瑶方面已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编剧于正可谓是在电视剧市场红得发紫,尤其是宫系列问世以来,这位重量级的编剧更是叫人刮目相看。然而,于正在业界的名声似乎并不乐观,特别是宫锁连城播出后,关于他人品和作品的质疑一直都不绝于耳。然而此次针对琼瑶状告于正一事,于正却一直都表现出异常淡定的姿态,面对记者的提问,他一直都不愿再谈此事“还是等法律的公正判罚吧”由此可以看出编剧于正的态度也很明确,他一直称自己是琼瑶的粉丝“从小看着她的言情剧长大,心里只有仰望和敬意,并没有丝毫冒犯的意思”对于被琼瑶控告涉嫌抄袭一事,于正也仅仅解释为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于正的宫锁连城和琼瑶之前的梅花烙在内容方面的雷同关系,果真是一种巧合吗?曾经有律师认为“琼瑶如果以改编权被侵权来起诉于正的话,胜算会大一些”在说到“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中心思想”律师也做出了这样的解读:“从法律上讲,对作品的保护是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也是人们在相关载体上看到的信息。”由此看来,作品的思想或原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并不被保护,但如果琼瑶指控于正侵犯改编权,那就另当别论了。改编权是著作权法重要的一项权利,改编属于新的创作形式,也就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对原作品的表达形式做相应加工。
这样一来,如果琼瑶主张改编权被侵犯,就不能单单以演员的台词是否雷同来判断,而要从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故事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比对,首先要比对宫锁连城的主线、情节是否和琼瑶的梅花烙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的话,就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
不管是哪一种文艺文学作品,在诞生的过程中都凝聚了创作者辛勤的劳动,作为一部作品的作者,其著作权益是必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然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必定也凝聚了前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创作者都有去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的义务,甚至还有专家指出“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上述观点无疑是对侵权行为的袒护和纵容,更是给维护著作权的创作者们设置了一个弹性的障碍。
此次琼瑶控告于正侵犯梅花烙的著作权一事,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说,好多理由都是难以站住脚的。我国在相关的著作权法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在提到改编权的时候也提出了作品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另外,一部作品的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如果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任何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实质是把该作者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的,每一个原创作者都将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著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侵权现象依然还很普遍,除了影视作品意外,好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甚至还有很多门户网站都存在着各种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就拿琼瑶的小说来说吧,10多年前琼瑶曾因为旧版的还珠格格打过一次官司,那场官司整整历时四年,虽然最终琼瑶胜诉,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琼瑶20万人民币,但是回顾四年的漫长之路,再加上所要支付的律师费,琼瑶的那次维权确确实实叫人倍感尴尬。然而,这一次琼瑶控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胜算几率有多大呢?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结果。
著名编剧于正的宫系列第三部宫锁连城自从在湖南卫视开播以来,先后遭到作家琼瑶的三次控诉,琼瑶就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早期作品梅花烙一事也表明的自己的态度,决定将以法律途径正式控告于正侵权,虽然之前于正方面不作任何回应,但是由此给电视剧宫锁连城带来的尴尬影响也成为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
湖南卫视方面作为宫锁连城的首播媒体,针对琼瑶希望停播宫3的诉求,显然持否定态度的。那么,此次琼瑶提告于正侵权,最让人尴尬的又是什么呢?如果琼瑶单以著作权遭侵犯而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话,其胜诉几率到底有多大?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琼瑶是否有确凿证据来证明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了之前的梅花烙呢?
此前,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曾发出声明,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电视剧宫锁连城直接署名编剧于正,但是其主要情节和故事脉络几乎全部套用了琼瑶的梅花烙,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也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换过几个名字之外,剧中的人物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这份声明还指出“于正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琼瑶方面已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编剧于正可谓是在电视剧市场红得发紫,尤其是宫系列问世以来,这位重量级的编剧更是叫人刮目相看。然而,于正在业界的名声似乎并不乐观,特别是宫锁连城播出后,关于他人品和作品的质疑一直都不绝于耳。然而此次针对琼瑶状告于正一事,于正却一直都表现出异常淡定的姿态,面对记者的提问,他一直都不愿再谈此事“还是等法律的公正判罚吧”由此可以看出编剧于正的态度也很明确,他一直称自己是琼瑶的粉丝“从小看着她的言情剧长大,心里只有仰望和敬意,并没有丝毫冒犯的意思”对于被琼瑶控告涉嫌抄袭一事,于正也仅仅解释为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于正的宫锁连城和琼瑶之前的梅花烙在内容方面的雷同关系,果真是一种巧合吗?曾经有律师认为“琼瑶如果以改编权被侵权来起诉于正的话,胜算会大一些”在说到“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中心思想”律师也做出了这样的解读:“从法律上讲,对作品的保护是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也是人们在相关载体上看到的信息。”由此看来,作品的思想或原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并不被保护,但如果琼瑶指控于正侵犯改编权,那就另当别论了。改编权是著作权法重要的一项权利,改编属于新的创作形式,也就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对原作品的表达形式做相应加工。
这样一来,如果琼瑶主张改编权被侵犯,就不能单单以演员的台词是否雷同来判断,而要从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故事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比对,首先要比对宫锁连城的主线、情节是否和琼瑶的梅花烙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的话,就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
不管是哪一种文艺文学作品,在诞生的过程中都凝聚了创作者辛勤的劳动,作为一部作品的作者,其著作权益是必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然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必定也凝聚了前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创作者都有去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的义务,甚至还有专家指出“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上述观点无疑是对侵权行为的袒护和纵容,更是给维护著作权的创作者们设置了一个弹性的障碍。
此次琼瑶控告于正侵犯梅花烙的著作权一事,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说,好多理由都是难以站住脚的。我国在相关的著作权法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在提到改编权的时候也提出了作品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另外,一部作品的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如果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任何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实质是把该作者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的,每一个原创作者都将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著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侵权现象依然还很普遍,除了影视作品意外,好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甚至还有很多门户网站都存在着各种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就拿琼瑶的小说来说吧,10多年前琼瑶曾因为旧版的还珠格格打过一次官司,那场官司整整历时四年,虽然最终琼瑶胜诉,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琼瑶20万人民币,但是回顾四年的漫长之路,再加上所要支付的律师费,琼瑶的那次维权确确实实叫人倍感尴尬。然而,这一次琼瑶控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胜算几率有多大呢?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