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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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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上级纪委以“纪群字”函、“纪信字”函交办的案件,旗委、政府和本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交办案件的形式

    1、要求承办单位回报查处结果的,以“纪群字”函交办。函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查结,并回报结果。因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及时上报申请延期报告。

    2、不要求承办单位回报查处结果的,以“纪信字”函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查办情况。

    3、对决定查办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拟妥函稿,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在一周内发出。

    三、交办案件的督办、催办和协办

    1、督办和催办

    交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督办和催办:

    1、到期未上报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虽已上报结果,但不符合要求的。

    2、来信来访两次以上,处理情况不清楚的。

    3、久拖不决的。

    4、领导要求尽快查处的。

    对“纪群字”交办的案件,要定期以电话、函件或深入承办单位等形式进行催办。催办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

    2协办

    对重要、复杂、疑难的交办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召集承办单位共同研究,深入承办单位具体指导或直接派人参与调查等方式,协助承办单位查办。

    四、交办案件的审结

    1、审核

    交办案件回报结果后,应及时确定人员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回答了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提出的问题;

    3、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要依据有关的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以及当事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核实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应及时责成承办单位补报有关材料,履行有关手续或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领导批阅,并对领导的意见进行落实。

    2、结案

    1、本局交办的并经审核无误的案件,呈主管领导指示决定;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旗委、政府领导交办的案件,经审核和局会议研究后,报交办单位。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当地热点、焦点和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基本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机构的设置、分管领导、信访举报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和电子信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