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暴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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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闻热词“暴力执法”这个词频繁出现于城市管理人员与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中。面对层出不穷的“暴力执法”事件,我们发现,恶性事件越来越多,事态愈演愈烈,大有燎原之势。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是我们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出了偏差所导致的结果。
首先“暴力执法”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暴力执法”是在承认其执法的行为,只是执行的方法需要改进,这无疑是在避重就轻。我们要认清楚,这类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违反城市管理的规定与违反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反法律对社会的危害很大,那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违规行为也视为违法行为,是不准确的,也是不恰当的。有时候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就是把自己当成了执法者,所以,才敢于使用“暴力”
其次,面对这类违规行为,管理者如果使用了“暴力”造成人身伤害,那就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这是一种职务的犯罪行为,不但需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的失职、失察之责。
当前,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很多时候,不是在想如何提升自己的城市管理水平,如何化解自己的职责与弱势群体的生存之间的矛盾,如何有效的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使用简单粗暴的行为来对待违规人员。于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一线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从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这些人员本身就良莠不齐,他们不在编制之内,却在做着最为繁重、棘手的工作。每次出现群情激愤的重大事件,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安定的大局时,他们会被马上推出来当替罪羊。我们的城市管理者,还会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翻脸无情的将那些不在编人员的职务行为说成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他们对事件的处理反应迅速,又是道歉又是赔偿,似乎可以让民众看到他们有决心、有能力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然而,同样的事情还会在各地继续上演。当管理者把道歉成为常态,又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还社会一个和谐呢?
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务必要认清“暴力执法”问题的严重性,让它彻底消失,还城市以文明,还社会以和谐。
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闻热词“暴力执法”这个词频繁出现于城市管理人员与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中。面对层出不穷的“暴力执法”事件,我们发现,恶性事件越来越多,事态愈演愈烈,大有燎原之势。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是我们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出了偏差所导致的结果。
首先“暴力执法”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暴力执法”是在承认其执法的行为,只是执行的方法需要改进,这无疑是在避重就轻。我们要认清楚,这类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违反城市管理的规定与违反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反法律对社会的危害很大,那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违规行为也视为违法行为,是不准确的,也是不恰当的。有时候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就是把自己当成了执法者,所以,才敢于使用“暴力”
其次,面对这类违规行为,管理者如果使用了“暴力”造成人身伤害,那就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这是一种职务的犯罪行为,不但需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的失职、失察之责。
当前,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很多时候,不是在想如何提升自己的城市管理水平,如何化解自己的职责与弱势群体的生存之间的矛盾,如何有效的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使用简单粗暴的行为来对待违规人员。于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一线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从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这些人员本身就良莠不齐,他们不在编制之内,却在做着最为繁重、棘手的工作。每次出现群情激愤的重大事件,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安定的大局时,他们会被马上推出来当替罪羊。我们的城市管理者,还会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翻脸无情的将那些不在编人员的职务行为说成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他们对事件的处理反应迅速,又是道歉又是赔偿,似乎可以让民众看到他们有决心、有能力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然而,同样的事情还会在各地继续上演。当管理者把道歉成为常态,又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还社会一个和谐呢?
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务必要认清“暴力执法”问题的严重性,让它彻底消失,还城市以文明,还社会以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