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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点关于宋金元妇女地位的考据
(一)财产权
女儿财产权
宋代女儿已婚未婚对其在父家家产取得之方式与数量俱有差异,分五项言之。
嫁资
嫁资是女儿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产。在宋榜择婿(惟选择讀书入仕常会遭经济上困难)盛风下,嫁资被抬高是正常现象。《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女子可比照來聘减半作妆奁,甚至有比娶媳价昂者。苏轼(1036-1101)就曾借出200贯钱资助女亲戚出嫁;当然亦有导致贫女难嫁例。袁采(?-?)《世范》诫嫁资宜及早准备,多予女(母尤愿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后可投靠女儿;赵鼎(1085-1147)《家训笔錄》更详订數额。司马光(1019-1086)主几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主女儿得享分产。女子有以嫁资贡献夫家,则嫁资是夫家家产一部分,如杜衍(978-1057)(朱熹﹝1130-1200﹞主此)。丈夫有时把田产归妻名下以避当作共财而分掉的可能(袁采却指若夫亡,妻或会携产再嫁)。夫可用亡妻钱买妾。
【嫁资盛行地区倾向一夫一妻制且離婚很少】(妾才没嫁资)。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经济角色重要,女方只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权。金元逆转,金改为五年,元改为十一年;又因【金元时期娶妻须耗巨额聘财,几乎等同买断该女子】,遂有无条件等待之义务。
在室女代亡父继承一半应分族产,余半没官。
【户绝则在室女可继承父产全部(南宋以300贯为上限。)】若有出嫁亲女被出,或归宗(已嫁而归)寡妇无子,与在室女同。若只有出嫁亲女,则可得三分一,余没官。若父母死时有应承分之子,应承分之子纵稍后死,出嫁亲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无财产承继权。(亦有弟为维系姊弟情谊而分产予姊者,參《宋史.呂陶传》。)(【元律止有寡妇无子及绝户女﹝不管嫁否﹞,得三分之一,妇女乃不应分产之人】) 。
有亲子的女儿分产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农业勞动之经济角色重要,南宋律规定:
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分析類)
至論留女儿在家为之招赘婿(靠女人延续家庭除招赘婿,可收养族人以外的3岁或以下的亲戚),赘婿多以贫家入赘助营产业,可得三成财产(亦有与族人因而发生冲突例)。宋元已婚妇女对夫族及娘家均有互相依存之关系。【宋人认为夫妻可分开,已婚女子与娘家却不能分开】﹝赵鼎臣《竹隐畸士集》卷14,页1上-4下﹞,妇女并未因浙江浦江《郑氏规范》﹝皇帝旌表之家规族训范本﹞所定禮教,婚后须割断妇女与娘家之关系,实则刚好相反。母系亲族常协助出嫁之孤寡:大则处理财产纠纷,小则作些经济援助,皆是人情之常。他如归宗寡居以事兄嫂;或丧夫后带子女回娘家养;【甚至有回娘家管产业等例】。
妻子财产权
对一名妻子言,她与夫族之关系是因婚姻而來,财产之转移是以婚姻是否持续作准。婚姻关系存在时,嫁妆须‘同夫作主’。丧夫后只要不改嫁(接脚夫只属同居,代寡妇主持家计并增勞动力而已﹝愿意招婿的常是公婆,流行贫民间如佃户﹞不算改嫁。明律不允),继续在夫家履行母权,【宋寡妇有财产保管及营运权(限额5000贯)】。要谈妻子个人的财产自主权,有兩种情形:
【宋律妻财非族财】,在婚书上列明。【一旦離婚可自行带走嫁妆。】金元以后,婚姻之买卖性浓,妇女被视作家族财产一部分。至元八年(1271)前,夫死归宗妻得妆奁之三分之一。大德七年(1303)除无故出妻,妇女改嫁或归宗、寡妇再嫁,俱失私有财产权,故守节最合乎经济原则。【元废除寡妇携原嫁妆改嫁的权利】,这使得她们不但不受娘家的欢迎,同时也减低她们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与再婚的机率:相反,寡妇的夫家却更有动机为夺产而强迫寡妇再嫁。元既禁寡妇再嫁,復以封赠限制、再嫁由翁姑主婚。相对宋神宗朝(1068-1085)取消命妇不能再嫁之规定,南宋妇不以其再嫁被排除在受封名单外(为落实孝道精神)。就越显元律之逆转。宋妇女或有托媒再嫁、或由兄长主婚等人性化美谈。
夫亡无子不改嫁。
母亲财产权
基于家族主义,一位母亲的家庭财政权不及孝道來得绝对。故有論者谓从子是三从中最没意义的。【兩宋律规定任何财产处理皆须母亲出面】,惟限制如下:
等子孙长大与之一起立契典卖物业。
再嫁则失原夫家财产处分权(宋母子或兄弟姊妹间争产案倒有的是,南宋寡母在堂即予分家,寡母得养老田。金元律无禁父母在而分产,兄弟争产案例较多,亦反映妇女﹝不管是女、妻、母﹞财产权不受元律保护之现象)
(二)职业
‘长大避深室,藏头羞見人’(傅玄﹝217-278﹞〈苦相篇〉)、'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意同妇女缠足,只是闺媛之清规。官绅家族妇女角色或以自身文化素质辅助夫、子成材立业;或经营管理家政促进家族兴旺;至于民妇,在对外职业上之积极性固多为家庭经济而非为个人自我成就感上之满足,这可从农渔工商各业的协助性角色及女婢、妓`女的附属、被压角色得到印证。实则时至今日,并无太大的转变。
(甲)产业類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赋税多自田出。以勞动力密集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于农家勞动力言,可說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投入;各种典籍如《夷坚志》可見妇女协助农事之记载。无論插秧、灌溉至收成,妇女所担负的角色无異于男性。兼营副业帮补纳税后的微薄家用,担子多以妇女养蚕、缝纫、刺绣、纺织负责;当然,无田可种,视副业作专业的也所在多有。从洪迈(1123-1202)提到60岁寡妇每天往人家纺线织布,然后回家与8岁孙共餐事可見布匹生产商品化的情况。
至于妇女从商,以饮食业为主,其中甚至有作坊,磨面自卖:
(董国庆妾)性慧解,有姿色,見董贫,则以治生为己任。罄家所有,买磨驴七八头,麦數十斛,每得面,自骑驴入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率數日一出,如是三年,获利愈益多,有田宅矣(《夷坚乙志》卷一〈侠妇人〉,页190)。
(乙)雇佣杂役類
城市化和商业化会影响女子谋生的机会,有官府和雇、招募工匠、私人招雇等多样化雇佣制,计酬方式有論件、日佣、月佣、契约式(买卖式立契时可讲条件)等。剃头、磨镜工匠有出门期间以妻代职例。至于契约式女性`佣工有婢、乳母等私人招雇。由牙人介绍满意后签买卖契约。这种人身买卖式的女性雇佣包括妾(所谓﹝扬州﹞瘦马,《五杂俎》:市贩各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邀厚值;真可谓不重生男重生女。有以为瘦马出自白居易(772-846)诗句:’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马肥快行走,伎长能歌舞’)、艺人、妓`女、童养媳等,其成因有父母卖女(卖女可获相当一婢一生工资)、丈夫卖妻、自卖己身、拐卖绑架等;本有年限,惟强令买断或不遵年限的人家其实不少,尤以婢为然。
酒樓中供香爐之香婆与为酒客换汤斟酒之焌糟因史料缺乏,究是契约式与否,未得而知,附记于此。
(丙)游艺類
士大夫挟妓同饮同游,向属常态。妓之人力供应以买卖为主。北宋末内廷广置妓樂;南宋则因商业繁荣人口密集形成性不平衡。以名教自期之理学家虽有反妓理論,也非尽是人道因素。这可自朱熹为纠举唐仲友,却酷刑鞫问天台营妓严蘂几乎至死可证。妓自亦分等级,下等的或较可能与串通勒索骗局有关;至于训練至能文词、善谈吐,丝竹管弦、艳歌妙舞,能精其技者;或作馈赠、或被畜养,皆有声价。
理論上,私妓买卖是有期限的。袁州娼女冯姸母谢氏至郡守处陈狀道:
卖此女时才五岁,立券以七年为限。今踰约二年矣,乞取归养老,庶免使以良家子终身风尘中(《夷坚支丁志》卷四,页996)。
正如谢氏须打官司助女脱贱籍般,同婢之典卖,买主认账的不多。属于官府的工樂杂户,非经官除籍,不得随便转换身分;但批准与否似未制度化。色衰爱弛后,或淪落街头作乞婆、或寄情佛道望輪回,皆有文献可征。此外,游艺類百戏杂艺,在《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条所列诸色伎艺有19种,每种均有女子參与。
(丁)杂類
入明后蒙古子孙流寓中国的,令所在编入户籍。在京城的编为樂户,在州邑的编为丐户,生活一落千丈。《三风十愆记》叙常熟丐户之妇女生活:
丐户多在边海之邑,其隸于常熟者,男谓之贫子,妇谓之贫婆。其聚族而居之处谓之贫巷。初无姓,任取一姓以为姓,而各以种類自相婚配。其男以索绹为业,常不足以自给。妇则…受役于殷实高贵之家,所获常百倍于男…男子不復理前业,衣冠楚楚,安坐而食;妇则为伴娘、为卖珠娘、为小儿医,常以一人而营數业…当有事而出,则令其夫或携小囊,或负小筐,相随于后。道遇所熟識,则妇趋迎而前,殷勤欢语移时,夫则俯立道旁,不敢与其人举手;然亦实不知其何许人也。至大户家,妇则直入闺闼,与内主人燕语饮餤。日旰未及出,夫则局蹐伺候于门外,不敢他往,亦不敢迫促;必俟妇出乃偕归。岁时糕粽,喜庆酒肉,给赏频來,醉之饱之,则拜妇之赐。
可見兩性强弱,无非是经济权力之支配。元明清把上文所述下层而边际之妇女图像合称三姑六婆,可分宗教、医療、商业三种性质分說。
尼姑、道姑所以出家入道,除宗教信仰,多半是婚姻或家庭的原因。女子有以诵经、茹素维持家庭和谐(反衬男子难窒欲)女子奉佛众。削发为尼原因有守寡;被骗婚;或被指冲犯孤辰、不宜婚嫁、被休、或为先人祈福(父母筹钱为买度牒)。从宋律女子15至明律50方得为尼,具見政权对女性宗教人士之打压。一般老百姓难分尼姑、道姑曾否受足戒。司马光《家仪》、袁采《世范》等家训警告尼姑道姑不能进家门,显然她们是常客,亦見其不为社会所接纳。宋比丘尼之社会形象并非如明之将之列入三姑六婆中。寺院生活以节日如浴佛节或菩萨生日最見热闹;为生活比丘尼亦会织造手工艺出售。
卦姑与师婆为人卜卦测命、擂鼓邀神,類今之所谓靈媒女巫。中国自古巫医不分,以巫术治病,于明文献亦有所征。
药婆出卖安胎、堕胎药草、成药外,亦通晓术數与秘方。女性医者所获医术多半习自男性,明例有女医姥授男性医者。宋人对这些善医女性少给负`面`评价;明士笔下之外,明市井对之亦不排斥。明制民妇即便是宫女母,非有旨不得出入禁中,三婆(奶、医、稳)则例外。明中葉后江南出版业勃兴,出现撰写医书的女性。谈允贤(1461-1554)传自祖母而有《女医杂言》之作。上层社会之女医与游走四方的婆字辈妇女容或有異,在男性书写中却颇难区别。
自南宋,民间接生者清一色是女性。大概是兩性接触禁忌加强,使得女性医療人员更显重要。異乎儒者之记载,稳婆之正面形象与实际之重要性均可見诸宋明着名医家笔下。女性不若男性可受训医科,西方学者却谓传统中国的助产业相当发达(明曾旌表闽县节妇程姐原是女巫) 。
卖婆穿梭市井、登门卖物,珠翠胭脂、帮忙簪妆。插带一回明末价是二至三钱;可見其類商贩之规模。牙婆以介绍买卖为业,尤是促进瘦马流通之主角。明末张岱(1597-?)《陶庵梦忆》曾详载牙婆为人择婢妾之逐步检视手脚肌肤声音等。
从小說与相关史料推测,自南宋产生以维持生计为目的之职业媒人。由于宋元商业城市之兴使人口显着集中而增加居中介绍之可能性。
虔婆开设秦樓楚院(有为此作公众场域之诠释)、媒介色情交易。明初置官妓于南京富樂院,以罪犯俘虜为妓。院外有著名的十六樓。宣德(1426-1435)虽禁官宿娼,但民间土妓家居□□,不可胜數;可見虔婆贯串活动当十分活跃;亦見【明社会一面强调节烈一面□□高涨之现象】。
三姑六婆利用特殊之女性身分,所谓 '体格终须是妇女,交搭更便’,串街走巷,或身兼數职的做一些小买卖,从事接生、牵线之事。有诠之为游民成传讯性质,实類今之信息服务行业。三姑之化缘求施,六婆之经济营生,皆与钱财有关。从事这類工作之妇女,具有自发性累积财富之能力,属于自给自足之生活形态,有别于一般妇女在生活上的被动角色。其为家族家训所严诫,固不乏有取财无道之辈,更重要的恐是今日所見有关史料,俱是男性儒者之书写流传;与士人所撰女性墓志铭多歌颂妇德可作对照。
(三)禮法与女教
从歷代仕女图可見,女子文娱活动有弄樂歌舞、赏雪烹茶;至論教育,则女子并无机会和权利与男子一样接受正规的官学或私学,只能在家与兄弟同受业、或由父母单独教授、或自学家中藏书。以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内容之课程称女学或女教。禮法与女教,内容重点实属呼应。宋元律離婚项目有一、以权在丈夫之七出: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
二、離婚权在法律称义绝,即夫妻情义乖離,其义已绝之意。构成义绝之事由包括兩姓间之相殴或亂`倫(《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可見义绝具极重要之家族意义:因婚姻目的在结二姓之好;若二姓间发生冲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义绝令離,实理有固然。三、至于和離,是诸離婚项目中较具个人意志者,即协议仳離,女方可主动提出,亦须男方写離书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则男可取回聘禮、女于宋仍可取回妆奁;备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四、夫離家久经不归: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踪)六年改嫁’ 之制。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贪骗妆奁后不归者,改为:夫挟财失踪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宽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回聘财。《鸡肋篇》载宋金交战时一兵妻主动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阳传语山丹,你到江南艰难,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
下及元代,为保障男子心安远征,元典章〈军民婚〉見立例出征军妻、命妇等不得改嫁,须无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处兩年徒刑、并削籍为官妓。若偷嫁,责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另案:官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孙女请離,并带走嫁资;养不起妻的婿,岳母会把女儿另嫁(《朱子语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贪财将妻转嫁,属违律为婚。一女事二夫有违家族结构之完整,唐宋金元处罚一致。七、无故離婚包括夫沉迷声色、妻貌丑、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综上禮法所定,义绝、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强制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愿为主的離婚,和離是协议離婚,丈夫久经不归妻可求離異。表面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动性,但七出项目多为对女子德性、义务的要求,加上妇女自幼所受女教多与禮法呼应,又不知维护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较受优惠。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逐渐平民化,以往豪门贵族妇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女教内容日趋狭隘-其中较为理想的是教以《論语》、《孝经》、《列女传》和《女诫》;除少數妇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诗填词以抒发感情外,大部分妇女皆无由培养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观叙述,可举司马光与二程(颢,1032-1085;颐,1033-1107)为說。
司马光之女教观是保守的,其《居家杂仪》云:
女子六岁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始诵孝经論语,九岁为之讲解孝经論语,及列女传女诫之類,略晓大义。
《孝经》是唐陈邈妻郑氏撰的女孝经,《論语》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华)撰的《女論语》,和西汉劉向《列女传》、东汉班昭《女诫》,都是教训女子的书,都是束缚女子的;实非要女子真求学问,不过要女子学点做女子的道理。司马光另一著作《家范》中认为‘不宜教近人的歌谣’(唐妓多善诗,李商隐:妇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学作歌诗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后女子诗歌总集之编纂汇刻乃是时尚)之世、女教仍一贯以德教为主。程颐之女教观念,最著名的莫过于《近思錄》一段:
或问 `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 `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 `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 `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說。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贞节自是从兩性共有的德性到女性专属的品德,对宋社会影响尚锌,观乎程颐默认侄媳再醮可知(《近思錄》卷6齐家之道)。
至元,有节妇马氏乳疡不医,可窥后之妇女有病讳医或端赖药婆、师婆;贞节意識已内化于女子心靈。
【明是奖勵贞节最力的时代。】女教书籍有徐皇后的《内训》、解缙(1369-1415)《古今列女传》;内容并没有超过汉代之以德教为主。但女子之智慧却与时并进、女子之欲望亦随之大增。明人遂感予女子讀书之危险。明末,大多數人都不予女子讀书。呂坤(1536-1618)云:
今人养女,多不教讀书认字,盖亦防微杜渐之意。然女子贞淫,却不在此。果教以正道,令知道理,如孝经列女传女训女诫之類,不可不熟讀讲明,使伊心上开朗,亦阃教之不可少也。
明末温璜(1585-1645)笔錄其母陸氏生平训言成《温氏母训》亦云:
妇女只许粗識柴米鱼肉數百字,多識字无益而有损也。
女教既呼应禮法,法律方面,先有洪武元年(1368)的诏令: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閭,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后因有贪念把寡妇年纪冒填而有成化元年(1465)的奏淮:
如有夫亡时,年纪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連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没有及60人的。《宋史》最多只55人,《元史》竟达187人。修《明史》时所发现的节烈传记竟 '不下万余人’,即掇其尤者,也还有308人。宋节妇之涵义是时代道德楷模且有三嫁之妇例(《齐东野语》卷15),所称 '守节要守的苦,尽节要尽的烈’,大概以明为最,观张烈妇惊心动魄之句:
妇道惟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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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权
女儿财产权
宋代女儿已婚未婚对其在父家家产取得之方式与数量俱有差异,分五项言之。
嫁资
嫁资是女儿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产。在宋榜择婿(惟选择讀书入仕常会遭经济上困难)盛风下,嫁资被抬高是正常现象。《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女子可比照來聘减半作妆奁,甚至有比娶媳价昂者。苏轼(1036-1101)就曾借出200贯钱资助女亲戚出嫁;当然亦有导致贫女难嫁例。袁采(?-?)《世范》诫嫁资宜及早准备,多予女(母尤愿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后可投靠女儿;赵鼎(1085-1147)《家训笔錄》更详订數额。司马光(1019-1086)主几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主女儿得享分产。女子有以嫁资贡献夫家,则嫁资是夫家家产一部分,如杜衍(978-1057)(朱熹﹝1130-1200﹞主此)。丈夫有时把田产归妻名下以避当作共财而分掉的可能(袁采却指若夫亡,妻或会携产再嫁)。夫可用亡妻钱买妾。
【嫁资盛行地区倾向一夫一妻制且離婚很少】(妾才没嫁资)。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经济角色重要,女方只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权。金元逆转,金改为五年,元改为十一年;又因【金元时期娶妻须耗巨额聘财,几乎等同买断该女子】,遂有无条件等待之义务。
在室女代亡父继承一半应分族产,余半没官。
【户绝则在室女可继承父产全部(南宋以300贯为上限。)】若有出嫁亲女被出,或归宗(已嫁而归)寡妇无子,与在室女同。若只有出嫁亲女,则可得三分一,余没官。若父母死时有应承分之子,应承分之子纵稍后死,出嫁亲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无财产承继权。(亦有弟为维系姊弟情谊而分产予姊者,參《宋史.呂陶传》。)(【元律止有寡妇无子及绝户女﹝不管嫁否﹞,得三分之一,妇女乃不应分产之人】) 。
有亲子的女儿分产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农业勞动之经济角色重要,南宋律规定:
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分析類)
至論留女儿在家为之招赘婿(靠女人延续家庭除招赘婿,可收养族人以外的3岁或以下的亲戚),赘婿多以贫家入赘助营产业,可得三成财产(亦有与族人因而发生冲突例)。宋元已婚妇女对夫族及娘家均有互相依存之关系。【宋人认为夫妻可分开,已婚女子与娘家却不能分开】﹝赵鼎臣《竹隐畸士集》卷14,页1上-4下﹞,妇女并未因浙江浦江《郑氏规范》﹝皇帝旌表之家规族训范本﹞所定禮教,婚后须割断妇女与娘家之关系,实则刚好相反。母系亲族常协助出嫁之孤寡:大则处理财产纠纷,小则作些经济援助,皆是人情之常。他如归宗寡居以事兄嫂;或丧夫后带子女回娘家养;【甚至有回娘家管产业等例】。
妻子财产权
对一名妻子言,她与夫族之关系是因婚姻而來,财产之转移是以婚姻是否持续作准。婚姻关系存在时,嫁妆须‘同夫作主’。丧夫后只要不改嫁(接脚夫只属同居,代寡妇主持家计并增勞动力而已﹝愿意招婿的常是公婆,流行贫民间如佃户﹞不算改嫁。明律不允),继续在夫家履行母权,【宋寡妇有财产保管及营运权(限额5000贯)】。要谈妻子个人的财产自主权,有兩种情形:
【宋律妻财非族财】,在婚书上列明。【一旦離婚可自行带走嫁妆。】金元以后,婚姻之买卖性浓,妇女被视作家族财产一部分。至元八年(1271)前,夫死归宗妻得妆奁之三分之一。大德七年(1303)除无故出妻,妇女改嫁或归宗、寡妇再嫁,俱失私有财产权,故守节最合乎经济原则。【元废除寡妇携原嫁妆改嫁的权利】,这使得她们不但不受娘家的欢迎,同时也减低她们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与再婚的机率:相反,寡妇的夫家却更有动机为夺产而强迫寡妇再嫁。元既禁寡妇再嫁,復以封赠限制、再嫁由翁姑主婚。相对宋神宗朝(1068-1085)取消命妇不能再嫁之规定,南宋妇不以其再嫁被排除在受封名单外(为落实孝道精神)。就越显元律之逆转。宋妇女或有托媒再嫁、或由兄长主婚等人性化美谈。
夫亡无子不改嫁。
母亲财产权
基于家族主义,一位母亲的家庭财政权不及孝道來得绝对。故有論者谓从子是三从中最没意义的。【兩宋律规定任何财产处理皆须母亲出面】,惟限制如下:
等子孙长大与之一起立契典卖物业。
再嫁则失原夫家财产处分权(宋母子或兄弟姊妹间争产案倒有的是,南宋寡母在堂即予分家,寡母得养老田。金元律无禁父母在而分产,兄弟争产案例较多,亦反映妇女﹝不管是女、妻、母﹞财产权不受元律保护之现象)
(二)职业
‘长大避深室,藏头羞見人’(傅玄﹝217-278﹞〈苦相篇〉)、'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意同妇女缠足,只是闺媛之清规。官绅家族妇女角色或以自身文化素质辅助夫、子成材立业;或经营管理家政促进家族兴旺;至于民妇,在对外职业上之积极性固多为家庭经济而非为个人自我成就感上之满足,这可从农渔工商各业的协助性角色及女婢、妓`女的附属、被压角色得到印证。实则时至今日,并无太大的转变。
(甲)产业類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赋税多自田出。以勞动力密集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于农家勞动力言,可說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投入;各种典籍如《夷坚志》可見妇女协助农事之记载。无論插秧、灌溉至收成,妇女所担负的角色无異于男性。兼营副业帮补纳税后的微薄家用,担子多以妇女养蚕、缝纫、刺绣、纺织负责;当然,无田可种,视副业作专业的也所在多有。从洪迈(1123-1202)提到60岁寡妇每天往人家纺线织布,然后回家与8岁孙共餐事可見布匹生产商品化的情况。
至于妇女从商,以饮食业为主,其中甚至有作坊,磨面自卖:
(董国庆妾)性慧解,有姿色,見董贫,则以治生为己任。罄家所有,买磨驴七八头,麦數十斛,每得面,自骑驴入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率數日一出,如是三年,获利愈益多,有田宅矣(《夷坚乙志》卷一〈侠妇人〉,页190)。
(乙)雇佣杂役類
城市化和商业化会影响女子谋生的机会,有官府和雇、招募工匠、私人招雇等多样化雇佣制,计酬方式有論件、日佣、月佣、契约式(买卖式立契时可讲条件)等。剃头、磨镜工匠有出门期间以妻代职例。至于契约式女性`佣工有婢、乳母等私人招雇。由牙人介绍满意后签买卖契约。这种人身买卖式的女性雇佣包括妾(所谓﹝扬州﹞瘦马,《五杂俎》:市贩各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邀厚值;真可谓不重生男重生女。有以为瘦马出自白居易(772-846)诗句:’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马肥快行走,伎长能歌舞’)、艺人、妓`女、童养媳等,其成因有父母卖女(卖女可获相当一婢一生工资)、丈夫卖妻、自卖己身、拐卖绑架等;本有年限,惟强令买断或不遵年限的人家其实不少,尤以婢为然。
酒樓中供香爐之香婆与为酒客换汤斟酒之焌糟因史料缺乏,究是契约式与否,未得而知,附记于此。
(丙)游艺類
士大夫挟妓同饮同游,向属常态。妓之人力供应以买卖为主。北宋末内廷广置妓樂;南宋则因商业繁荣人口密集形成性不平衡。以名教自期之理学家虽有反妓理論,也非尽是人道因素。这可自朱熹为纠举唐仲友,却酷刑鞫问天台营妓严蘂几乎至死可证。妓自亦分等级,下等的或较可能与串通勒索骗局有关;至于训練至能文词、善谈吐,丝竹管弦、艳歌妙舞,能精其技者;或作馈赠、或被畜养,皆有声价。
理論上,私妓买卖是有期限的。袁州娼女冯姸母谢氏至郡守处陈狀道:
卖此女时才五岁,立券以七年为限。今踰约二年矣,乞取归养老,庶免使以良家子终身风尘中(《夷坚支丁志》卷四,页996)。
正如谢氏须打官司助女脱贱籍般,同婢之典卖,买主认账的不多。属于官府的工樂杂户,非经官除籍,不得随便转换身分;但批准与否似未制度化。色衰爱弛后,或淪落街头作乞婆、或寄情佛道望輪回,皆有文献可征。此外,游艺類百戏杂艺,在《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条所列诸色伎艺有19种,每种均有女子參与。
(丁)杂類
入明后蒙古子孙流寓中国的,令所在编入户籍。在京城的编为樂户,在州邑的编为丐户,生活一落千丈。《三风十愆记》叙常熟丐户之妇女生活:
丐户多在边海之邑,其隸于常熟者,男谓之贫子,妇谓之贫婆。其聚族而居之处谓之贫巷。初无姓,任取一姓以为姓,而各以种類自相婚配。其男以索绹为业,常不足以自给。妇则…受役于殷实高贵之家,所获常百倍于男…男子不復理前业,衣冠楚楚,安坐而食;妇则为伴娘、为卖珠娘、为小儿医,常以一人而营數业…当有事而出,则令其夫或携小囊,或负小筐,相随于后。道遇所熟識,则妇趋迎而前,殷勤欢语移时,夫则俯立道旁,不敢与其人举手;然亦实不知其何许人也。至大户家,妇则直入闺闼,与内主人燕语饮餤。日旰未及出,夫则局蹐伺候于门外,不敢他往,亦不敢迫促;必俟妇出乃偕归。岁时糕粽,喜庆酒肉,给赏频來,醉之饱之,则拜妇之赐。
可見兩性强弱,无非是经济权力之支配。元明清把上文所述下层而边际之妇女图像合称三姑六婆,可分宗教、医療、商业三种性质分說。
尼姑、道姑所以出家入道,除宗教信仰,多半是婚姻或家庭的原因。女子有以诵经、茹素维持家庭和谐(反衬男子难窒欲)女子奉佛众。削发为尼原因有守寡;被骗婚;或被指冲犯孤辰、不宜婚嫁、被休、或为先人祈福(父母筹钱为买度牒)。从宋律女子15至明律50方得为尼,具見政权对女性宗教人士之打压。一般老百姓难分尼姑、道姑曾否受足戒。司马光《家仪》、袁采《世范》等家训警告尼姑道姑不能进家门,显然她们是常客,亦見其不为社会所接纳。宋比丘尼之社会形象并非如明之将之列入三姑六婆中。寺院生活以节日如浴佛节或菩萨生日最見热闹;为生活比丘尼亦会织造手工艺出售。
卦姑与师婆为人卜卦测命、擂鼓邀神,類今之所谓靈媒女巫。中国自古巫医不分,以巫术治病,于明文献亦有所征。
药婆出卖安胎、堕胎药草、成药外,亦通晓术數与秘方。女性医者所获医术多半习自男性,明例有女医姥授男性医者。宋人对这些善医女性少给负`面`评价;明士笔下之外,明市井对之亦不排斥。明制民妇即便是宫女母,非有旨不得出入禁中,三婆(奶、医、稳)则例外。明中葉后江南出版业勃兴,出现撰写医书的女性。谈允贤(1461-1554)传自祖母而有《女医杂言》之作。上层社会之女医与游走四方的婆字辈妇女容或有異,在男性书写中却颇难区别。
自南宋,民间接生者清一色是女性。大概是兩性接触禁忌加强,使得女性医療人员更显重要。異乎儒者之记载,稳婆之正面形象与实际之重要性均可見诸宋明着名医家笔下。女性不若男性可受训医科,西方学者却谓传统中国的助产业相当发达(明曾旌表闽县节妇程姐原是女巫) 。
卖婆穿梭市井、登门卖物,珠翠胭脂、帮忙簪妆。插带一回明末价是二至三钱;可見其類商贩之规模。牙婆以介绍买卖为业,尤是促进瘦马流通之主角。明末张岱(1597-?)《陶庵梦忆》曾详载牙婆为人择婢妾之逐步检视手脚肌肤声音等。
从小說与相关史料推测,自南宋产生以维持生计为目的之职业媒人。由于宋元商业城市之兴使人口显着集中而增加居中介绍之可能性。
虔婆开设秦樓楚院(有为此作公众场域之诠释)、媒介色情交易。明初置官妓于南京富樂院,以罪犯俘虜为妓。院外有著名的十六樓。宣德(1426-1435)虽禁官宿娼,但民间土妓家居□□,不可胜數;可見虔婆贯串活动当十分活跃;亦見【明社会一面强调节烈一面□□高涨之现象】。
三姑六婆利用特殊之女性身分,所谓 '体格终须是妇女,交搭更便’,串街走巷,或身兼數职的做一些小买卖,从事接生、牵线之事。有诠之为游民成传讯性质,实類今之信息服务行业。三姑之化缘求施,六婆之经济营生,皆与钱财有关。从事这類工作之妇女,具有自发性累积财富之能力,属于自给自足之生活形态,有别于一般妇女在生活上的被动角色。其为家族家训所严诫,固不乏有取财无道之辈,更重要的恐是今日所見有关史料,俱是男性儒者之书写流传;与士人所撰女性墓志铭多歌颂妇德可作对照。
(三)禮法与女教
从歷代仕女图可見,女子文娱活动有弄樂歌舞、赏雪烹茶;至論教育,则女子并无机会和权利与男子一样接受正规的官学或私学,只能在家与兄弟同受业、或由父母单独教授、或自学家中藏书。以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内容之课程称女学或女教。禮法与女教,内容重点实属呼应。宋元律離婚项目有一、以权在丈夫之七出: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
二、離婚权在法律称义绝,即夫妻情义乖離,其义已绝之意。构成义绝之事由包括兩姓间之相殴或亂`倫(《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可見义绝具极重要之家族意义:因婚姻目的在结二姓之好;若二姓间发生冲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义绝令離,实理有固然。三、至于和離,是诸離婚项目中较具个人意志者,即协议仳離,女方可主动提出,亦须男方写離书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则男可取回聘禮、女于宋仍可取回妆奁;备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四、夫離家久经不归: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踪)六年改嫁’ 之制。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贪骗妆奁后不归者,改为:夫挟财失踪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宽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回聘财。《鸡肋篇》载宋金交战时一兵妻主动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阳传语山丹,你到江南艰难,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
下及元代,为保障男子心安远征,元典章〈军民婚〉見立例出征军妻、命妇等不得改嫁,须无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处兩年徒刑、并削籍为官妓。若偷嫁,责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另案:官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孙女请離,并带走嫁资;养不起妻的婿,岳母会把女儿另嫁(《朱子语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贪财将妻转嫁,属违律为婚。一女事二夫有违家族结构之完整,唐宋金元处罚一致。七、无故離婚包括夫沉迷声色、妻貌丑、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综上禮法所定,义绝、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强制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愿为主的離婚,和離是协议離婚,丈夫久经不归妻可求離異。表面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动性,但七出项目多为对女子德性、义务的要求,加上妇女自幼所受女教多与禮法呼应,又不知维护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较受优惠。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逐渐平民化,以往豪门贵族妇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女教内容日趋狭隘-其中较为理想的是教以《論语》、《孝经》、《列女传》和《女诫》;除少數妇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诗填词以抒发感情外,大部分妇女皆无由培养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观叙述,可举司马光与二程(颢,1032-1085;颐,1033-1107)为說。
司马光之女教观是保守的,其《居家杂仪》云:
女子六岁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始诵孝经論语,九岁为之讲解孝经論语,及列女传女诫之類,略晓大义。
《孝经》是唐陈邈妻郑氏撰的女孝经,《論语》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华)撰的《女論语》,和西汉劉向《列女传》、东汉班昭《女诫》,都是教训女子的书,都是束缚女子的;实非要女子真求学问,不过要女子学点做女子的道理。司马光另一著作《家范》中认为‘不宜教近人的歌谣’(唐妓多善诗,李商隐:妇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学作歌诗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后女子诗歌总集之编纂汇刻乃是时尚)之世、女教仍一贯以德教为主。程颐之女教观念,最著名的莫过于《近思錄》一段:
或问 `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 `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 `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 `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說。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贞节自是从兩性共有的德性到女性专属的品德,对宋社会影响尚锌,观乎程颐默认侄媳再醮可知(《近思錄》卷6齐家之道)。
至元,有节妇马氏乳疡不医,可窥后之妇女有病讳医或端赖药婆、师婆;贞节意識已内化于女子心靈。
【明是奖勵贞节最力的时代。】女教书籍有徐皇后的《内训》、解缙(1369-1415)《古今列女传》;内容并没有超过汉代之以德教为主。但女子之智慧却与时并进、女子之欲望亦随之大增。明人遂感予女子讀书之危险。明末,大多數人都不予女子讀书。呂坤(1536-1618)云:
今人养女,多不教讀书认字,盖亦防微杜渐之意。然女子贞淫,却不在此。果教以正道,令知道理,如孝经列女传女训女诫之類,不可不熟讀讲明,使伊心上开朗,亦阃教之不可少也。
明末温璜(1585-1645)笔錄其母陸氏生平训言成《温氏母训》亦云:
妇女只许粗識柴米鱼肉數百字,多識字无益而有损也。
女教既呼应禮法,法律方面,先有洪武元年(1368)的诏令: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閭,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后因有贪念把寡妇年纪冒填而有成化元年(1465)的奏淮:
如有夫亡时,年纪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連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没有及60人的。《宋史》最多只55人,《元史》竟达187人。修《明史》时所发现的节烈传记竟 '不下万余人’,即掇其尤者,也还有308人。宋节妇之涵义是时代道德楷模且有三嫁之妇例(《齐东野语》卷15),所称 '守节要守的苦,尽节要尽的烈’,大概以明为最,观张烈妇惊心动魄之句:
妇道惟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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