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二十三、乔宝山夜读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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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孙红民与崔晓玲欢爱的欲仙欲死的时刻,乔宝山在自个家里的书房审阅着几份案卷。这是二审复审的案卷。一个是某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被当地法院判定,定案依据不足,不予做有罪认定。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告,但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提请检察院抗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个案件是个由二审法院受理的奸情命案。乔宝山之所以把这两个案件的卷宗带回家来翻阅,是预感到自己在刑庭不会工作多久了,应该把自己手头积存案卷尽快处理完,好做离任准备。
他先复查的是那个抗诉案件。
被告人薛某。本市某县某公司职工。九三年初与高中同学詹海涛在本市某公园认识了女中学生方某与王某。当时两个女孩均不满十六岁。此后经常来往,薛某先与方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的一天,被告薛某与詹某约方某和刘某两个女孩儿到薛某的家中跳舞。跳舞中间,薛某叫方某到自己的卧室里,两人拥抱接吻了半天,薛某要求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脱掉了裤子,正当薛某要与方某*时,方某因薛某没有准备好避孕套而拒绝与薛某发生性关系,薛某在恳求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作罢。就在这一天,詹某在另一间屋子里想和和王某发生性关系,但被王某拒绝了。事后,詹某向薛某炫耀自己的成功,薛某出于虚荣心吹嘘自己也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
三年之后,詹某因*罪被捕,为了自己立功赎罪,他揭发三年前薛某曾经*了方某。公安局遂将薛某抓捕入狱,并向方某了解她三年前被‘*’的事实。方某遂出具了两份证言证明自己被薛某*。方某在证言中称:薛某硬把我拉进他的小屋,外屋只留下了詹某和王某两个。薛某要亲我,我不让,他就拽我的衣服,我说:“你放手,不然我要喊了,”这时薛某捂住了我的嘴,用另一只手把我的裤袋解开,把裤子褪到了小腿上,薛某又把自己的裤子也脱了下来,这时我提起裤子向外跑,薛某把握摁到床上*了我,我大喊救命,但薛某继续*我。事后,薛某给我拿毛巾洗了脸,用她姐的化妆品给我涂了口红,梳了头,上了眼睫毛膏。我拉开门往出跑的时候,薛某又把我拉回去,第二次*了我。
而被告薛某的供述则是:我与方某认识了三个多月,我们关系很好,她说她爱我,每次都是她主动到我家找我玩儿,是她积极追求我,生怕我不和她好。那一次,她和王某两人到我家跳舞,詹某也到了我家,詹某对我和方某说,你们两到小屋里亲热一会儿吧,给我和小王留个机会。我们两个进屋后,方某就抱住了我,要我亲她,我亲了她一会儿,想干了,问她愿意不愿意,她点了点头。我帮她脱了裤子和裤衩,又脱了自己的裤子,可是向她里面插的时候他挡住了,嫌我不戴避孕套,要我找避孕套,我说这是我姐的屋子,哪来的避孕套?她说:“没有避孕套,我不敢,我怕怀孕不能上学。”我说就一次没事,她坚决不肯。我生气了,就穿上了衣服,她也穿上了衣服。我找出姐姐的化妆品来让她化了半天妆,我们一起走出了小屋。事情过后,我很生气,觉得她在耍我,脱了裤子又不让干,并不是真心爱我。所以,后来她再来找我,我说:“今后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爱上了王某。”方某哭了,我没理她。过了些日子,她又来找我,正好看到我和她的朋友王某在一起,她更生气,就大骂王某没良心,抢了她的男朋友。王某说:“是你那次耍了他,装正经,让他脱了裤子又穿上,他生气不爱你了,管我什么事?”
后来,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方某在没有来找我。但詹某对我和王某好上很生气,从此不再和我来往。这件事过去三年了,谁知突然你们找上门来,说我*了方某。我不承认我*过她。
而调查王某和詹某的证言与薛某的供述完全吻合,在案件所说方某被*的那天,他们既没有听到方某喊过救命声,也没有看到过方某恼怒或不高兴。王某看到方某从小屋里出来脸红红,就问方某:“你怎么脸通红?”方某回答说:“我把她耍了,他想和我做那事,我没让他做,他生气了。”
詹某也供述说,自从那天之后,方某再来找薛某玩儿,薛某对她很冷淡。方某去过几次就再不来找薛某了。
根据薛某、詹某和王某三人的口供基本一致,而方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合情理、前后自相的情况来看分析,是方某撒了谎,出具的证言是虚假的,有诬陷他人之嫌。因爱不成而生恨这是其一,其二公安机关在时隔三年之后仅凭别人的所谓揭发去找方某了解被*的事实,方某正在高考期间,为了保住自己的清白,不影响自身的前途,便不惜诬陷薛某。显然,公安机关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仅凭詹某的揭发就认定薛某犯了*罪,直接以*罪让方某出证言是很不妥当的,犹如诱使他人作伪证。尤其是在时过境迁三年,没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物的情况下,只凭两个有报复、泄恨之嫌的当事人的所谓揭发和证言就逮捕、拘押薛某,是很荒唐的。某公安局关为什么这样做?是立功心切还是希望从中获取小集团的利益?用大量的时间、警力、社会财力去追诉一个子虚乌有的超过追诉期,连所谓的被害人从来都没有报过案的的案件,它不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县法院由此判定薛某无罪是正确的,而公安机关不仅不改正错误,还继续羁押薛某,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害,而且是知法犯法。乔宝山在复查过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案卷上签署了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立即释放被告的意见。但那个县公安局能不能执行法院的判决就只有天知道了。反正在中国,制造冤假错案,无辜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代价,犯了错误由国家赔偿,每天几十元钱足矣,也不用办错案件的执法者们掏半文钱。也因此,被法院宣布无罪要求释放,或根本就没有经过法院审判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的公民并不鲜见,不足为奇。乔宝山就看到一则报道,一个乡村老太婆因为误拦了一位领导的车辆,被临时关押在拘留所,事后拘留他的人早忘了这件事,老太婆被关押在拘留所中十多年,获得的赔偿款只有三百多元。(未完待续)
当孙红民与崔晓玲欢爱的欲仙欲死的时刻,乔宝山在自个家里的书房审阅着几份案卷。这是二审复审的案卷。一个是某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被当地法院判定,定案依据不足,不予做有罪认定。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告,但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提请检察院抗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个案件是个由二审法院受理的奸情命案。乔宝山之所以把这两个案件的卷宗带回家来翻阅,是预感到自己在刑庭不会工作多久了,应该把自己手头积存案卷尽快处理完,好做离任准备。
他先复查的是那个抗诉案件。
被告人薛某。本市某县某公司职工。九三年初与高中同学詹海涛在本市某公园认识了女中学生方某与王某。当时两个女孩均不满十六岁。此后经常来往,薛某先与方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的一天,被告薛某与詹某约方某和刘某两个女孩儿到薛某的家中跳舞。跳舞中间,薛某叫方某到自己的卧室里,两人拥抱接吻了半天,薛某要求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脱掉了裤子,正当薛某要与方某*时,方某因薛某没有准备好避孕套而拒绝与薛某发生性关系,薛某在恳求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作罢。就在这一天,詹某在另一间屋子里想和和王某发生性关系,但被王某拒绝了。事后,詹某向薛某炫耀自己的成功,薛某出于虚荣心吹嘘自己也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
三年之后,詹某因*罪被捕,为了自己立功赎罪,他揭发三年前薛某曾经*了方某。公安局遂将薛某抓捕入狱,并向方某了解她三年前被‘*’的事实。方某遂出具了两份证言证明自己被薛某*。方某在证言中称:薛某硬把我拉进他的小屋,外屋只留下了詹某和王某两个。薛某要亲我,我不让,他就拽我的衣服,我说:“你放手,不然我要喊了,”这时薛某捂住了我的嘴,用另一只手把我的裤袋解开,把裤子褪到了小腿上,薛某又把自己的裤子也脱了下来,这时我提起裤子向外跑,薛某把握摁到床上*了我,我大喊救命,但薛某继续*我。事后,薛某给我拿毛巾洗了脸,用她姐的化妆品给我涂了口红,梳了头,上了眼睫毛膏。我拉开门往出跑的时候,薛某又把我拉回去,第二次*了我。
而被告薛某的供述则是:我与方某认识了三个多月,我们关系很好,她说她爱我,每次都是她主动到我家找我玩儿,是她积极追求我,生怕我不和她好。那一次,她和王某两人到我家跳舞,詹某也到了我家,詹某对我和方某说,你们两到小屋里亲热一会儿吧,给我和小王留个机会。我们两个进屋后,方某就抱住了我,要我亲她,我亲了她一会儿,想干了,问她愿意不愿意,她点了点头。我帮她脱了裤子和裤衩,又脱了自己的裤子,可是向她里面插的时候他挡住了,嫌我不戴避孕套,要我找避孕套,我说这是我姐的屋子,哪来的避孕套?她说:“没有避孕套,我不敢,我怕怀孕不能上学。”我说就一次没事,她坚决不肯。我生气了,就穿上了衣服,她也穿上了衣服。我找出姐姐的化妆品来让她化了半天妆,我们一起走出了小屋。事情过后,我很生气,觉得她在耍我,脱了裤子又不让干,并不是真心爱我。所以,后来她再来找我,我说:“今后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爱上了王某。”方某哭了,我没理她。过了些日子,她又来找我,正好看到我和她的朋友王某在一起,她更生气,就大骂王某没良心,抢了她的男朋友。王某说:“是你那次耍了他,装正经,让他脱了裤子又穿上,他生气不爱你了,管我什么事?”
后来,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方某在没有来找我。但詹某对我和王某好上很生气,从此不再和我来往。这件事过去三年了,谁知突然你们找上门来,说我*了方某。我不承认我*过她。
而调查王某和詹某的证言与薛某的供述完全吻合,在案件所说方某被*的那天,他们既没有听到方某喊过救命声,也没有看到过方某恼怒或不高兴。王某看到方某从小屋里出来脸红红,就问方某:“你怎么脸通红?”方某回答说:“我把她耍了,他想和我做那事,我没让他做,他生气了。”
詹某也供述说,自从那天之后,方某再来找薛某玩儿,薛某对她很冷淡。方某去过几次就再不来找薛某了。
根据薛某、詹某和王某三人的口供基本一致,而方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合情理、前后自相的情况来看分析,是方某撒了谎,出具的证言是虚假的,有诬陷他人之嫌。因爱不成而生恨这是其一,其二公安机关在时隔三年之后仅凭别人的所谓揭发去找方某了解被*的事实,方某正在高考期间,为了保住自己的清白,不影响自身的前途,便不惜诬陷薛某。显然,公安机关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仅凭詹某的揭发就认定薛某犯了*罪,直接以*罪让方某出证言是很不妥当的,犹如诱使他人作伪证。尤其是在时过境迁三年,没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物的情况下,只凭两个有报复、泄恨之嫌的当事人的所谓揭发和证言就逮捕、拘押薛某,是很荒唐的。某公安局关为什么这样做?是立功心切还是希望从中获取小集团的利益?用大量的时间、警力、社会财力去追诉一个子虚乌有的超过追诉期,连所谓的被害人从来都没有报过案的的案件,它不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县法院由此判定薛某无罪是正确的,而公安机关不仅不改正错误,还继续羁押薛某,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害,而且是知法犯法。乔宝山在复查过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案卷上签署了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立即释放被告的意见。但那个县公安局能不能执行法院的判决就只有天知道了。反正在中国,制造冤假错案,无辜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代价,犯了错误由国家赔偿,每天几十元钱足矣,也不用办错案件的执法者们掏半文钱。也因此,被法院宣布无罪要求释放,或根本就没有经过法院审判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的公民并不鲜见,不足为奇。乔宝山就看到一则报道,一个乡村老太婆因为误拦了一位领导的车辆,被临时关押在拘留所,事后拘留他的人早忘了这件事,老太婆被关押在拘留所中十多年,获得的赔偿款只有三百多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