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二十、贾荣昌被判刑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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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由于新证据的出现,合议庭的有几个法官倾向于定性此案为卖***,但公诉机关和原告方则认为,被告律师所出示的证据的事实发生在贾荣昌案件之后,而且很可能是个圈套,因此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采信。其二,原告当事人的年龄只有十三周岁,属于少女,根据有关刑法,*未成年女性应视为*。其三,虽然被告当事人在起初矢口否认*,但最终认罪,承认了自己违背原告少女的本人意志,对原告当事人实施了强行奸污。因此,无论如何,被告的行为,应属于*。乔宝山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发言人和原告律师的意见。此后合议庭统一了意见,认定贾荣昌有罪,并且开始就量刑进行讨论,乔宝山提出在*罪的最高徒刑和最低徒刑量刑八年,但其他法官则提出了按最低标准量刑。对于其他几个法官的态度,乔宝山并不感到意外,这些法官,包括乔宝山在内,此案之前,都分别受到了白裕民和朱兆福的特别嘱咐,就低不就高,能调解解决则调解处理。对于从西方司法法律实践中趸贩来的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乔宝山非常不认同,他以为这简直就是替法官和执法者们的腐败行为和贪赃枉法创立的法定避难所。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有大量伸缩余地很大的法律条款,在经济和行政立法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中有,罚款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等等处罚条例比比皆是。这种大幅的伸缩性为法官们的的自由裁量权留下极大的自由处罚空间。此外,在刑法中有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处以极刑等法律条款也是屡见不鲜。这等自由裁量权,从一百元到一万元,从生到死,都在法官和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和一念之间,为执法者的贪赃枉法和违法者的行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说辞、可趁之机与法律依据,而且大可不用但心追究责任。面对着巨大的法律的空隙,钻法律空隙的司法腐败丛生也就在所难免。清廉的法官也是人,也要吃饭睡觉,也有七情六欲和个人的嗜好和需要,难免受到诱惑和腐蚀,蹚入洪水,贪赃枉法,且不受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既合法,又有个人收益,何乐而不为?
对此,别说是乔宝山,恐怕是东东再生也拿此无可奈何。
乔宝山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合议庭否决。最终执行了最低的量刑标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此外,贾荣昌给那个女孩儿的两万元钱做为附带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赔偿金,赔付给了受害人。对于这样的结果,乔宝山只能是苦笑,这和没有被判刑有什么区别?与其这样,还不如当初就接受贾荣昌的代言人的调解要求,拿钱说话做文章。如果是调解,起码受害人可以提出一些经济条件,多得一些一些经济补偿,现在受害者连得到经济补偿的机会也失去了,一纸空文的判决不能让被告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自己不仅得罪了说情的人,又违背了领导的意志,这是何苦呢?乔宝山甚至有些后悔自己的多事了。
他首先想到的是陶结路对自己的要挟,他的这种态度和上缴贿赂的做法肯定激怒了陶结路,也激怒了一些法官和领导。陶结路肯定会拿那一盘影像来做文章,在领导面前诋毁自己的,而领导也对自己心生不满,这二者合一,他的前途黯淡变成了定局。这也罢了,如果陶结路再采用卑鄙手段,像几天前要挟自己时所说过的话,把影像资料交给妻子、儿子看,那么自己简直就是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了。这种可怕的后果,他不敢再想下去。便把思想转到了案件本身上来。
那个贾荣昌起初矢口否认自己是强行奸污了那个女孩儿,为什么在案件的有关证据有利于他的狡辩的时刻,突然改口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是良心的发现,还是另有隐情?那么这个隐情是否和那个女证人的出庭有关?为什么当那位中年妇女,受害者的母亲出庭之后,还没有开口,贾荣昌就突然变得神情异常,脸色陡然苍白,紧张万分,大汗淋漓?这是什么缘故?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但是这些都不是法官必需追究和搞清、探明的问题。他只要依据事实判定他有罪,并且让被告认罪伏法就算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他问心无愧,没有拿法律做交易,也没有屈服于他人的要挟,将错更错,用罪行来掩盖错误或者丑闻。在人格问题上,他胜利了,战胜了自己的懦弱、微卑和贪婪,他是胜利者。但是,这个胜利,带给他的只是苦涩。贾荣昌托孙红民给自己的那二十万元钱,交给了院领导,院领导会怎么处理这笔款项?是作为贿赂没收上缴国库还是做为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补偿?如果以他的意见,他很想把这笔钱交给那个受害的女孩儿,听说这个女孩儿,来自农村,家境贫寒,不得已才来城市打工,谁想却遇上了这档事。太悲惨了。这于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创伤,是一个永远也无法摆脱的心灵的阴影。
另外,该不该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呢?按刑法,受贿、行贿都属于罪行,但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只追究受贿罪,很少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那么,自己该不该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呢?这有点落井下石的味道。他与贾荣昌无冤无仇,他也不想这样做。可是一个公民在犯了错误或者罪行之后,不是勇敢的承认错误或者认罪伏法,而是一错再错,否认事实,逃避责任,并且以不正当的手段贿赂、腐蚀法官,这也太卑鄙了!这岂不是在自己犯罪的同时有教唆、引诱他人犯罪吗?多少正直、清白的法官就是这样被打到倒的。对,他还要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那么,这个替贾荣昌行贿的孙红民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哦,听崔晓玲说,她和这个孙红民很熟悉,曾经是同事,在那个已经破产倒闭的糖厂一起工作,如果追究孙红民的责任,妻子肯定反对,难免要和自己大闹一场。自己这样做是否有些沽名钓誉,不近人情?
在乔宝山沉思默想的这段时间里,儿子将眼前的美食吃掉了多一半,这才顾及到了他的爸爸,说:“爸,你怎么不吃啊?你也吃啊!”
“哦,爸爸不怎么饿,好,我也尝尝这美国人民的快餐味道怎么样。”乔宝山回过神来说。(未完待续)
下午,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由于新证据的出现,合议庭的有几个法官倾向于定性此案为卖***,但公诉机关和原告方则认为,被告律师所出示的证据的事实发生在贾荣昌案件之后,而且很可能是个圈套,因此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采信。其二,原告当事人的年龄只有十三周岁,属于少女,根据有关刑法,*未成年女性应视为*。其三,虽然被告当事人在起初矢口否认*,但最终认罪,承认了自己违背原告少女的本人意志,对原告当事人实施了强行奸污。因此,无论如何,被告的行为,应属于*。乔宝山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发言人和原告律师的意见。此后合议庭统一了意见,认定贾荣昌有罪,并且开始就量刑进行讨论,乔宝山提出在*罪的最高徒刑和最低徒刑量刑八年,但其他法官则提出了按最低标准量刑。对于其他几个法官的态度,乔宝山并不感到意外,这些法官,包括乔宝山在内,此案之前,都分别受到了白裕民和朱兆福的特别嘱咐,就低不就高,能调解解决则调解处理。对于从西方司法法律实践中趸贩来的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乔宝山非常不认同,他以为这简直就是替法官和执法者们的腐败行为和贪赃枉法创立的法定避难所。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有大量伸缩余地很大的法律条款,在经济和行政立法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中有,罚款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等等处罚条例比比皆是。这种大幅的伸缩性为法官们的的自由裁量权留下极大的自由处罚空间。此外,在刑法中有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处以极刑等法律条款也是屡见不鲜。这等自由裁量权,从一百元到一万元,从生到死,都在法官和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和一念之间,为执法者的贪赃枉法和违法者的行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说辞、可趁之机与法律依据,而且大可不用但心追究责任。面对着巨大的法律的空隙,钻法律空隙的司法腐败丛生也就在所难免。清廉的法官也是人,也要吃饭睡觉,也有七情六欲和个人的嗜好和需要,难免受到诱惑和腐蚀,蹚入洪水,贪赃枉法,且不受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既合法,又有个人收益,何乐而不为?
对此,别说是乔宝山,恐怕是东东再生也拿此无可奈何。
乔宝山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合议庭否决。最终执行了最低的量刑标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此外,贾荣昌给那个女孩儿的两万元钱做为附带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赔偿金,赔付给了受害人。对于这样的结果,乔宝山只能是苦笑,这和没有被判刑有什么区别?与其这样,还不如当初就接受贾荣昌的代言人的调解要求,拿钱说话做文章。如果是调解,起码受害人可以提出一些经济条件,多得一些一些经济补偿,现在受害者连得到经济补偿的机会也失去了,一纸空文的判决不能让被告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自己不仅得罪了说情的人,又违背了领导的意志,这是何苦呢?乔宝山甚至有些后悔自己的多事了。
他首先想到的是陶结路对自己的要挟,他的这种态度和上缴贿赂的做法肯定激怒了陶结路,也激怒了一些法官和领导。陶结路肯定会拿那一盘影像来做文章,在领导面前诋毁自己的,而领导也对自己心生不满,这二者合一,他的前途黯淡变成了定局。这也罢了,如果陶结路再采用卑鄙手段,像几天前要挟自己时所说过的话,把影像资料交给妻子、儿子看,那么自己简直就是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了。这种可怕的后果,他不敢再想下去。便把思想转到了案件本身上来。
那个贾荣昌起初矢口否认自己是强行奸污了那个女孩儿,为什么在案件的有关证据有利于他的狡辩的时刻,突然改口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是良心的发现,还是另有隐情?那么这个隐情是否和那个女证人的出庭有关?为什么当那位中年妇女,受害者的母亲出庭之后,还没有开口,贾荣昌就突然变得神情异常,脸色陡然苍白,紧张万分,大汗淋漓?这是什么缘故?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但是这些都不是法官必需追究和搞清、探明的问题。他只要依据事实判定他有罪,并且让被告认罪伏法就算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他问心无愧,没有拿法律做交易,也没有屈服于他人的要挟,将错更错,用罪行来掩盖错误或者丑闻。在人格问题上,他胜利了,战胜了自己的懦弱、微卑和贪婪,他是胜利者。但是,这个胜利,带给他的只是苦涩。贾荣昌托孙红民给自己的那二十万元钱,交给了院领导,院领导会怎么处理这笔款项?是作为贿赂没收上缴国库还是做为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补偿?如果以他的意见,他很想把这笔钱交给那个受害的女孩儿,听说这个女孩儿,来自农村,家境贫寒,不得已才来城市打工,谁想却遇上了这档事。太悲惨了。这于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创伤,是一个永远也无法摆脱的心灵的阴影。
另外,该不该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呢?按刑法,受贿、行贿都属于罪行,但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只追究受贿罪,很少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那么,自己该不该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呢?这有点落井下石的味道。他与贾荣昌无冤无仇,他也不想这样做。可是一个公民在犯了错误或者罪行之后,不是勇敢的承认错误或者认罪伏法,而是一错再错,否认事实,逃避责任,并且以不正当的手段贿赂、腐蚀法官,这也太卑鄙了!这岂不是在自己犯罪的同时有教唆、引诱他人犯罪吗?多少正直、清白的法官就是这样被打到倒的。对,他还要追究贾荣昌的行贿罪。那么,这个替贾荣昌行贿的孙红民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哦,听崔晓玲说,她和这个孙红民很熟悉,曾经是同事,在那个已经破产倒闭的糖厂一起工作,如果追究孙红民的责任,妻子肯定反对,难免要和自己大闹一场。自己这样做是否有些沽名钓誉,不近人情?
在乔宝山沉思默想的这段时间里,儿子将眼前的美食吃掉了多一半,这才顾及到了他的爸爸,说:“爸,你怎么不吃啊?你也吃啊!”
“哦,爸爸不怎么饿,好,我也尝尝这美国人民的快餐味道怎么样。”乔宝山回过神来说。(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