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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章、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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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对,你隐瞒了事实,而真正的事实是,你第一次来到郝大龙的别墅,在院墙外围徘徊了许久之后,感觉到时间太早,郝大龙和你的妻子可能还没有睡熟,而郝大龙是随身携带枪支的,你下手不方便,所以你返回家里和你妻妹聊了一会儿,并且故意造成一种烂醉如泥不能行走的假象给你的妻妹看。等你妻妹安顿好你到自己的房间睡熟了之后,你便偷偷溜出来第二次到了郝大龙的别墅,窜入房间,趁两人熟睡之际,拿到了郝大龙的枪支,残忍地杀害了他们。然后带着郝大龙的枪支逃离现场,再毁灭罪证,把枪支抛进了黄河或者隐藏到了什么地方。然后回到家里,装出没事人的样子,继续睡你的觉。但可惜,你留在郝大龙别墅墙外的烟头,还有来回走动的足迹,再有就是留在你脚上的黄河沿岸的泥土和你所骑的自行车的挡泥板和车胎上的泥土暴露了你的行踪,并且成了你的罪证。另外,你还和你的小姨子不清不楚,关系暧昧,你指使你的小姨子为你做伪证,证明你一整个晚上都是和你住在一起的,并且,你们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你一直搂着她睡觉。以此来混淆侦查人员的视线,逃避对你的罪行的追究。难道不是这样吗?”检察官厉声诘问道。

    “检察官先生,完全不是这样的,我再重申一遍,我没有进入房间,我也没有杀他们。而您的推论结果则是侦探小说看多了的结果。另外我抗议你在法庭上平白无辜地污蔑一个女孩子的清白。我的小姨子晋雯丽是个清清白白的好女孩,我从来也没有指使她作伪证,我们也不存在暧昧关系。你这是在信口雌黄,”

    “放肆,审判长,我代表了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罪犯嫌疑人,我不许他用这样的口气并且使用攻击性的语言与我说话。”检察官生气地抗议道。

    “反对有效,被告,请就事论事,不要用嘲讽、攻击性的语言和检察官说话,现在被告方律师辩诉。”审判长道。

    被告在被告在的审理过程中至始至终拒绝聘请律师为他出庭辩护,并声言请求允许他自辩。法庭虽然答应了被告的请求,但为了显示公允,还是由法庭为他指定了一名辩护人。法庭指定的律师名叫周国平,是*律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

    “被告辩护人,请你就公诉机关对你的当事人的指控进行辩护。”审判长道。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叫周国平,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本法庭委托,担任本案件被告的辩护人。根据被告的要求,我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在我的辩护状中有这样一份材料,证明我的当事人那天夜晚从出事现场回来后就再没有到过现场,而并非公诉人所说的,半夜三点钟又到了被害人被害现场实施了犯罪。能证明这一点的有一个重要的证人,她就是被害人之一晋雯美的亲妹妹,她叫晋雯丽。她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从夜里十一点钟回家后,就再没有离开自己的家,而且晋雯丽还证明我的当事人是和她睡在一起的,且与被告多次发生性行为。由于晋雯丽的抚慰,我的当事人心情很愉悦,完全打消了他的妻子的背叛和不忠带给他的愤怒情绪,也因此不存在报复的念头。相反他决定和妻子离婚,与证人结合。如此而言,我的当事人乐不思蜀,根本就无暇为被害人晋雯美欺骗他的事而生气,从而也就谈不上二次重返,报复杀人之说。现在晋雯丽就在现场,我请求审判长允许她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的质询并为我的当事人作证。”法庭指派的辩护律师周国平道。

    “同意被告辩护人的请求,晋雯丽请出庭。”审判长大声传唤道。

    一直等候在证人等候室的晋雯丽走进了审判庭。这是一个年纪大约在二十岁左右的女孩,身材修长,乌黑的长发,椭圆形的脸庞十分白皙细腻,在她平滑而光洁的额头下生着一双十分美丽的大眼睛。象牙雕刻般的鼻子玲珑精致。红润的嘴唇微闭着如同半轮红色的月牙。她的整个外貌显得异常的美丽动人,她的美是一种美到极致无可挑剔,撼人心魄的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是一种磁场,一种力量,她的出场让在场的人员心灵的荡漾起了爱的微澜。有了某种心灵的骚动和渴望,与此同时产生了一种自惭新形秽。然而唯一让人觉得缺憾的是,她的神情有些凝重,美丽的眼眸里流露着某种不安、忧伤和焦虑,从而给她极致的美带来了某种损伤,但同时也让人感觉异常的惹人怜爱。

    “证人,请你对法庭在座的人简单自我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

    “我叫晋雯丽,今年二十岁,在某大学读书书,被害人晋雯美是我的姐姐,被告武若林是我的姐夫。”

    “请问证人,你是自愿到庭出证,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利诱吗?”

    “是的,是我自愿的,不存在他人的胁迫和利诱。”

    “证人,本法庭向你提示,你向本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证言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如果提供不实的伪证将要承担法律后果,你能保证你的证言是真实可靠的吗?”

    那个女孩略微犹豫了一下,神情有些局促不安地道:“我保证。”

    “被告辩护人,现在请你向你的证人发问,证人,你要如实回答被告辩护人的提问。”审判员道。

    “请问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被告辩护人问。

    “他是我的姐夫。”晋雯丽答。

    “请问,你姐姐,也就是被害人被害的那天,你住在哪里?”

    “我住在姐姐家,和姐夫住在一起。”

    “你所说的住在一起是什么意思?是同一个房间,还是分室而居。”

    “是住在一间屋里,睡在同一张床上。”

    “怎么会这样?要知道这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

    “我知道,但我爱姐夫,他是个大好人,平日里待我如兄妹,看到他为了姐姐的事痛苦极了,为了安慰他,我就主动和他住到了一起。再说他那天喝了许多酒,心里为姐姐和别人在一起而痛苦极了,我留下他一个人不放心,我就留在他的房里过夜了,”

    “那么你和被告一整个夜晚都睡在一起?”

    “是的。”

    “在那一夜你们之间发生了什么?”

    “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我能证明他根本没有离开过房间。而且由于和我有了那样的事,和姐姐的事扯平了,我答应等姐姐和他离婚后嫁给他,他很快乐,忘记了姐姐带给他的痛苦,根本不会去报复杀人。”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询问完毕,由此足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理由和时间去实施犯罪,他是无辜的。”

    “公诉人,现在由你对证人晋雯丽的证言进行质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