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5章严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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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超级激励生育?!众人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主张,都愣在那里。
吕布心里暗自得意,我这个点子空前绝后,妙得很吧!
不过,他的得意只延续了一小会儿,学识渊博的太师蔡邕笑道:“各位莫要吃惊,奉先这个全民超级激励生育的政策并非是凭空捏造,实是有前例可援。
战国初期所有六国的总人口仅一千余万,到秦始皇统一六国时,全国人口翻了一倍,达两千万人左右。当时东周王室衰微,诸侯国争霸,战争连连,死亡巨大,可人口不减反增,就是当时各诸侯国实行鼓励多生的政策的结果。
在此期间,实行鼓励多生的政策最为坚决的,当属越国。
在吴越之战中,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实施强国战略,其中一条重要的举措就是鼓励生育,增加国内人口。勾践当时实行的奖励政策非常优厚,女人生产时只要通知官府,医生很快便会赶到产妇家里助产;如果生的是男孩子,奖品是两壶好酒,一条狗;如果生的是女孩,奖品是两壶好酒,一头小猪;如果是双胞胎,zhèng fu安排免费保姆;如果是三胞胎,zhèng fu安排免费奶娘,也就是说,由国家来抚养。
在鼓励生育的同时,越国也强制早婚,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后来,越国能打败吴国重新崛起,虽然原因很多。但与此鼓励生育政策的实行不无关系。”
蔡邕说完这番话,吕布心里的得意被打击了一下,非但没有让他心情黯然。反倒让他对推动激励生育的方针大计更有信心,他本来以为自己还要大费口舌,来说服这些大臣来接受这个政策,现在看来,不必再大费周章了。
太保马日磾是大儒马融的侄儿,跟大儒郑玄、卢植同侪,也秉承了马融的家学,学识很渊博。见太师蔡邕出言赞成了吕布的政策,他也引经据典来支持吕布这项政策:“韩非子里有过记载,齐桓公到民间微服暗访,在一贫民家里看到,一年已七十岁的老人还是自己做饭,他便问是不是没有子女,那老人说他有三个儿子。可因为家里贫穷,都没有娶妻。桓公回宫后,把这件事对上卿管仲说了,管仲便提出了一项政策,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
说到这里。马日磾望了望皇宫方向,认真地对蔡邕、吕布等内阁辅臣说道:“春秋时期,周王后宫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诸侯则可以娶九女,实际上,不论是王室,还是诸侯都多蓄女子,民间富贵男子也跟着蓄妾。墨子曾说过‘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如此一来,天下可供婚配的男多女少,阴阳失调,许多男子难以娶妻,体欲无处可发,便从贼从盗,烧杀抢掠,以此发泄,这亦是天下动荡的一大根源。
因此管仲提出消减齐桓公的后宫,不让宫中有怨女、宫外有怨男。桓公不愧是春秋霸主,纳谏如流,听从管仲的建议,将他未曾临幸过的后宫佳丽都遣送回家嫁人。
诸位臣工,你我都有辅佐天子中兴大汉之志,规劝天子遵从贤王之道亦责无旁贷。桓公遣散后宫佳丽遂称霸春秋,先帝时有后宫佳丽三千,夜夜笙歌,征伐过甚,所以年过三十英年驾崩,而大汉基业逐渐危殆。所以,我们这些辅臣应该劝谏天子,要效仿桓公之善举,莫要效仿先帝之行。”
吕布点头赞许道:“马太保言之有理,待我等把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定下来以后,便入宫向太后、天子禀明此事,发诏令颁布国策,然后便劝谏天子。”
吕布把自己对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做了一番阐述。
首先,激励结婚,规定:
大汉治下,男女都要在十八岁以前完婚;
地主豪绅家蓄养的丫鬟女仆必须在十八岁前择人婚嫁;
汉族男子可娶异族女子为妾,女奴如有汉族男子愿娶她为妻妾者可除奴籍;
汉族女子不得嫁异族男子,除非该名男子足够出色够格入汉籍;
ji女从良嫁人者一律有赏。
其次,激励生育,规定:
夫妻成婚后一年内必须生育,有身体疾病者必须就医治疗;
孕妇怀孕脯ru期免役,生二个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可获官府补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转平妻;
异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后代即为汉民,此类孕妇同样享受官府补助。
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后顾之忧,规定:如有家庭抚养不起多出的子女,则可将子女送往当地郡县官府开办的福利院,由官府雇人抚养长大。
鉴于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吕布还规定在随后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县的公立医院里设置儿科,免费为孩童看病,规定每个孕妇生育时都必须要专业稳婆和妇科医生看护。
吕布把基本国策阐述完毕,众人都颌首赞许,御史中丞田丰却举手质疑道:“将军说到的国策里仅有对响应国策的民众给予奖赏,却没有对那些违反国策的民众给予惩罚的条款,我认为这样赏罚不明是不足以推动国策执行下去。”
吕布知道田丰现在称呼自己为将军而非主公,是因为现在的场合不是在zhong yāng军、将军府里,而是在内阁,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吕布的嫡系,田丰自然要避嫌。
吕布点头赞许,田丰提的意见很对,便笑问道:“以元皓之意,该如何是好?”
田丰笑道:“关于如何惩罚,早已有许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国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齐国也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否则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时期,也曾颁下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书中暗表,‘算’是汉朝计征人头税的一种计量单位,是开国皇帝刘邦在建国后第四年定下的税收办法,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国民,都要缴纳人头税,每人税款金额是120钱,称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钱,也就是说,如果适龄不结婚,就要缴五倍人头税的罚款。或许有人会认为不高,实际上在当时并不算低,以整个西汉的粮食均价每石100钱上下的标准来算,720钱可以买到七八石粮食,至少是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仅仅因为没有及时结婚,一年的口粮就没了。
田丰说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补充“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便又增加了几点:
男女若在二十岁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罚钱各五百钱。
男女若在二十五岁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强制婚嫁。
男子贪龙阳而不娶者斩,女子贪百合而不嫁者罚为官ji。
吕布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们扒房拆屋、抄家灭门、强制拘留孕妇、强制大月份引产等灭绝人性、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丧心病狂的行径,气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种断人子嗣生孩子没屁眼的事情,吕布不走那个所谓盛世的歪道,他积极顺应国人多子多孙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人间正道,规定:
一个女子必须要生两个孩子以上,只生一个孩子,每年罚社会抚养费一百钱,直至生两个才免除罚款;
孕妇肚里的宝宝亦是一条生命,亦受大汉律例保护,若有人跟孕妇生气斗殴致使孕妇流产者,一律视为杀人罪,特别是各级官吏,不准因为收税、罚款等狗屁行政狗屁执法而伤及孕妇,若是有官吏伤及孕妇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处杀人罪,重罪惩处,连举荐该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职。
大汉还没有出现朱熹那个存天理没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礼教还未形成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妇女的禁锢也并不严厉。比如对妇女的再嫁,在当时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并不是丢人卑贱的事。这从刘兰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后县令、太守遣媒说亲便可以得到证明,类似的情况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东卫仲道,再嫁匈奴左贤王,曹cāo用金璧赎回来后又允嫁董祀,虽两次改嫁却不减身价。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同归成都的故事,还传为美谈。所以暂时还没有“女子从一而终不能改嫁”的歪风陋习,这时候的礼法并不禁止“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
吕布便在“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里添加一条:夫妻成婚后一年内未有生育者,必须接受官府医疗检查,不论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须离异,让能够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须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妇另嫁,可获官府奖励。
全民超级激励生育?!众人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主张,都愣在那里。
吕布心里暗自得意,我这个点子空前绝后,妙得很吧!
不过,他的得意只延续了一小会儿,学识渊博的太师蔡邕笑道:“各位莫要吃惊,奉先这个全民超级激励生育的政策并非是凭空捏造,实是有前例可援。
战国初期所有六国的总人口仅一千余万,到秦始皇统一六国时,全国人口翻了一倍,达两千万人左右。当时东周王室衰微,诸侯国争霸,战争连连,死亡巨大,可人口不减反增,就是当时各诸侯国实行鼓励多生的政策的结果。
在此期间,实行鼓励多生的政策最为坚决的,当属越国。
在吴越之战中,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实施强国战略,其中一条重要的举措就是鼓励生育,增加国内人口。勾践当时实行的奖励政策非常优厚,女人生产时只要通知官府,医生很快便会赶到产妇家里助产;如果生的是男孩子,奖品是两壶好酒,一条狗;如果生的是女孩,奖品是两壶好酒,一头小猪;如果是双胞胎,zhèng fu安排免费保姆;如果是三胞胎,zhèng fu安排免费奶娘,也就是说,由国家来抚养。
在鼓励生育的同时,越国也强制早婚,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后来,越国能打败吴国重新崛起,虽然原因很多。但与此鼓励生育政策的实行不无关系。”
蔡邕说完这番话,吕布心里的得意被打击了一下,非但没有让他心情黯然。反倒让他对推动激励生育的方针大计更有信心,他本来以为自己还要大费口舌,来说服这些大臣来接受这个政策,现在看来,不必再大费周章了。
太保马日磾是大儒马融的侄儿,跟大儒郑玄、卢植同侪,也秉承了马融的家学,学识很渊博。见太师蔡邕出言赞成了吕布的政策,他也引经据典来支持吕布这项政策:“韩非子里有过记载,齐桓公到民间微服暗访,在一贫民家里看到,一年已七十岁的老人还是自己做饭,他便问是不是没有子女,那老人说他有三个儿子。可因为家里贫穷,都没有娶妻。桓公回宫后,把这件事对上卿管仲说了,管仲便提出了一项政策,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
说到这里。马日磾望了望皇宫方向,认真地对蔡邕、吕布等内阁辅臣说道:“春秋时期,周王后宫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诸侯则可以娶九女,实际上,不论是王室,还是诸侯都多蓄女子,民间富贵男子也跟着蓄妾。墨子曾说过‘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如此一来,天下可供婚配的男多女少,阴阳失调,许多男子难以娶妻,体欲无处可发,便从贼从盗,烧杀抢掠,以此发泄,这亦是天下动荡的一大根源。
因此管仲提出消减齐桓公的后宫,不让宫中有怨女、宫外有怨男。桓公不愧是春秋霸主,纳谏如流,听从管仲的建议,将他未曾临幸过的后宫佳丽都遣送回家嫁人。
诸位臣工,你我都有辅佐天子中兴大汉之志,规劝天子遵从贤王之道亦责无旁贷。桓公遣散后宫佳丽遂称霸春秋,先帝时有后宫佳丽三千,夜夜笙歌,征伐过甚,所以年过三十英年驾崩,而大汉基业逐渐危殆。所以,我们这些辅臣应该劝谏天子,要效仿桓公之善举,莫要效仿先帝之行。”
吕布点头赞许道:“马太保言之有理,待我等把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定下来以后,便入宫向太后、天子禀明此事,发诏令颁布国策,然后便劝谏天子。”
吕布把自己对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做了一番阐述。
首先,激励结婚,规定:
大汉治下,男女都要在十八岁以前完婚;
地主豪绅家蓄养的丫鬟女仆必须在十八岁前择人婚嫁;
汉族男子可娶异族女子为妾,女奴如有汉族男子愿娶她为妻妾者可除奴籍;
汉族女子不得嫁异族男子,除非该名男子足够出色够格入汉籍;
ji女从良嫁人者一律有赏。
其次,激励生育,规定:
夫妻成婚后一年内必须生育,有身体疾病者必须就医治疗;
孕妇怀孕脯ru期免役,生二个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可获官府补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转平妻;
异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后代即为汉民,此类孕妇同样享受官府补助。
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后顾之忧,规定:如有家庭抚养不起多出的子女,则可将子女送往当地郡县官府开办的福利院,由官府雇人抚养长大。
鉴于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吕布还规定在随后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县的公立医院里设置儿科,免费为孩童看病,规定每个孕妇生育时都必须要专业稳婆和妇科医生看护。
吕布把基本国策阐述完毕,众人都颌首赞许,御史中丞田丰却举手质疑道:“将军说到的国策里仅有对响应国策的民众给予奖赏,却没有对那些违反国策的民众给予惩罚的条款,我认为这样赏罚不明是不足以推动国策执行下去。”
吕布知道田丰现在称呼自己为将军而非主公,是因为现在的场合不是在zhong yāng军、将军府里,而是在内阁,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吕布的嫡系,田丰自然要避嫌。
吕布点头赞许,田丰提的意见很对,便笑问道:“以元皓之意,该如何是好?”
田丰笑道:“关于如何惩罚,早已有许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国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齐国也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否则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时期,也曾颁下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书中暗表,‘算’是汉朝计征人头税的一种计量单位,是开国皇帝刘邦在建国后第四年定下的税收办法,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国民,都要缴纳人头税,每人税款金额是120钱,称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钱,也就是说,如果适龄不结婚,就要缴五倍人头税的罚款。或许有人会认为不高,实际上在当时并不算低,以整个西汉的粮食均价每石100钱上下的标准来算,720钱可以买到七八石粮食,至少是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仅仅因为没有及时结婚,一年的口粮就没了。
田丰说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补充“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便又增加了几点:
男女若在二十岁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罚钱各五百钱。
男女若在二十五岁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强制婚嫁。
男子贪龙阳而不娶者斩,女子贪百合而不嫁者罚为官ji。
吕布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们扒房拆屋、抄家灭门、强制拘留孕妇、强制大月份引产等灭绝人性、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丧心病狂的行径,气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种断人子嗣生孩子没屁眼的事情,吕布不走那个所谓盛世的歪道,他积极顺应国人多子多孙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人间正道,规定:
一个女子必须要生两个孩子以上,只生一个孩子,每年罚社会抚养费一百钱,直至生两个才免除罚款;
孕妇肚里的宝宝亦是一条生命,亦受大汉律例保护,若有人跟孕妇生气斗殴致使孕妇流产者,一律视为杀人罪,特别是各级官吏,不准因为收税、罚款等狗屁行政狗屁执法而伤及孕妇,若是有官吏伤及孕妇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处杀人罪,重罪惩处,连举荐该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职。
大汉还没有出现朱熹那个存天理没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礼教还未形成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妇女的禁锢也并不严厉。比如对妇女的再嫁,在当时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并不是丢人卑贱的事。这从刘兰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后县令、太守遣媒说亲便可以得到证明,类似的情况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东卫仲道,再嫁匈奴左贤王,曹cāo用金璧赎回来后又允嫁董祀,虽两次改嫁却不减身价。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同归成都的故事,还传为美谈。所以暂时还没有“女子从一而终不能改嫁”的歪风陋习,这时候的礼法并不禁止“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
吕布便在“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里添加一条:夫妻成婚后一年内未有生育者,必须接受官府医疗检查,不论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须离异,让能够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须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妇另嫁,可获官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