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白电油毒倒6员工事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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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深圳商报载,由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导致6名员工正己烷中毒的观澜某印刷厂,在经过当事人与办案人员相互辩论,听证人员综合评议听证后,于7日履行宝安区卫生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罚8万元。
中毒事件发生后,企业领导认真配合整改,同时将中毒工人送往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治。当宝安区卫生监督人员再次登门检查时,车间里已安装进口的空气净化器,擦洗印刷机的白电油被97号汽油替代,所有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均戴上了防毒口罩和手套。企业还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并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健康检查,未发现类似中毒患者。
事情到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比较完满的结局,但是,若深究起来,应当打板子的似乎不仅仅是这家印刷厂。
据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说,他们原来使用97号汽油擦拭印刷机,但清洁效果不太理想,就改用白电油。因为是第一次使用,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而提供白电油的供货商也没有任何提醒。此外,印刷厂老板还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悔叹:“不懂得职业病防治法,必定付出代价,不重视预防工作,就会小钱不出出大钱。”
显然,这次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企业主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而提供白电油的供货商也没有任何提醒;其二,不懂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本案中白电油的供货商没有履行说明和警示的义务,这是导致本次中毒事件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条文,卫生部门和用人单位应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如果排除记者采访或写稿疏忽的可能,为什么没有任何一方提起这件事呢?
其次,企业主不懂职业病防治法。自然,不懂法不能作为为自己推脱责任的借口,可从另一方面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主的不懂职业病防治法却也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至少,说明卫生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没有做到位,应该挨“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可见,卫生行政部门有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的义务,当然,不可能让人人都知道职业病防治法,但至少应该让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代理人知道有那么回事,以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否则,则有“不教而诛”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因为企业主或用人单位并非“百事通”对社会运作的每种规则都了解,而让他们了解他们需要了解某种特定的规则却是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
目前,深圳正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那么,是否应该追究没有对可能的危害做出相应说明的白电油是怎么流放市场的?难道不应该让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此买单吗?
8月15日深圳商报载,由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导致6名员工正己烷中毒的观澜某印刷厂,在经过当事人与办案人员相互辩论,听证人员综合评议听证后,于7日履行宝安区卫生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罚8万元。
中毒事件发生后,企业领导认真配合整改,同时将中毒工人送往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治。当宝安区卫生监督人员再次登门检查时,车间里已安装进口的空气净化器,擦洗印刷机的白电油被97号汽油替代,所有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均戴上了防毒口罩和手套。企业还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并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健康检查,未发现类似中毒患者。
事情到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比较完满的结局,但是,若深究起来,应当打板子的似乎不仅仅是这家印刷厂。
据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说,他们原来使用97号汽油擦拭印刷机,但清洁效果不太理想,就改用白电油。因为是第一次使用,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而提供白电油的供货商也没有任何提醒。此外,印刷厂老板还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悔叹:“不懂得职业病防治法,必定付出代价,不重视预防工作,就会小钱不出出大钱。”
显然,这次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企业主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而提供白电油的供货商也没有任何提醒;其二,不懂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本案中白电油的供货商没有履行说明和警示的义务,这是导致本次中毒事件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条文,卫生部门和用人单位应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如果排除记者采访或写稿疏忽的可能,为什么没有任何一方提起这件事呢?
其次,企业主不懂职业病防治法。自然,不懂法不能作为为自己推脱责任的借口,可从另一方面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主的不懂职业病防治法却也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至少,说明卫生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没有做到位,应该挨“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可见,卫生行政部门有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的义务,当然,不可能让人人都知道职业病防治法,但至少应该让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代理人知道有那么回事,以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否则,则有“不教而诛”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因为企业主或用人单位并非“百事通”对社会运作的每种规则都了解,而让他们了解他们需要了解某种特定的规则却是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
目前,深圳正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那么,是否应该追究没有对可能的危害做出相应说明的白电油是怎么流放市场的?难道不应该让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此买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