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范围执法受伤不能获补偿是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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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南方都市报载,第一次来到深圳的沈先生夜里在马路边被抢,让他气愤的是,尽管他连声呼救,但相隔只有50多米的治安岗亭内,治安巡防员却无动于衷。
面对记者的质疑,岗亭内一名身穿治安巡防制服的人员解释说,岗亭巡防员只负责工业区内的治安,对于外面的情况并不负责。另一处岗亭的巡防队员说,巡防队员都有自己的管理范围,对于自己范围内的安全问题要负责,但如果越过自己的范围,意外受伤的话,并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只能算是“见义勇为”了。
笔者虽然觉得就算抢劫的事发生在那位不作为的治安巡防员管辖范围之内,恐怕他也未必会去认真执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的公务,所谓的“事发地点不在其治安辖区范围”不过是他的推卸责任之词罢了,可如果确有“岗亭巡防员只负责工业区内的治安,对于外面的情况并不负责”及“超越范围执法受伤不能获补偿”之类的制度规定,那么,对于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公共治安问题,治安巡防员和普通的公民一样,并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我们可以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但却也要尊重他们“见义不勇为”的权力,道德的谴责与“懒政”之类的话大可不必加在他们的身上。
笔者也知道,公安部门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体制是为了便于管理,而且,也是很有必要的,可出台“超越范围执法受伤不能获补偿”之类的规定却未必合理,这隐隐透出一种“山大王”的气息,似乎如果出现超越管辖范围的执法是侵犯了对方的“地盘”一样的。至少,这种制度在公安系统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公安部门的职责就是维持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犯罪分子往往并不会长期呆在一个地方等着公安人员来抓,他们在一个地方犯了案,往往会流窜到另一个地方再次犯案或躲避侦探与抓捕。如果公安部门仅仅只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而不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将造成整个公安系统的无能和低效。再加上地域的划分是人为的、相对的,而维护公共治安的人员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却是绝对的,如果在上班时间内目睹相邻辖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去及时制止,不能不说是一种渎职或失职行为;而如果有一种制度鼓励这种渎职或失职行为,则不能不说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
因此,公安部门很有必要取消这类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各辖区之间的协作,真正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给少数不作为的工作人员留下任何制度上的借口。
12月7日南方都市报载,第一次来到深圳的沈先生夜里在马路边被抢,让他气愤的是,尽管他连声呼救,但相隔只有50多米的治安岗亭内,治安巡防员却无动于衷。
面对记者的质疑,岗亭内一名身穿治安巡防制服的人员解释说,岗亭巡防员只负责工业区内的治安,对于外面的情况并不负责。另一处岗亭的巡防队员说,巡防队员都有自己的管理范围,对于自己范围内的安全问题要负责,但如果越过自己的范围,意外受伤的话,并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只能算是“见义勇为”了。
笔者虽然觉得就算抢劫的事发生在那位不作为的治安巡防员管辖范围之内,恐怕他也未必会去认真执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的公务,所谓的“事发地点不在其治安辖区范围”不过是他的推卸责任之词罢了,可如果确有“岗亭巡防员只负责工业区内的治安,对于外面的情况并不负责”及“超越范围执法受伤不能获补偿”之类的制度规定,那么,对于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公共治安问题,治安巡防员和普通的公民一样,并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我们可以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但却也要尊重他们“见义不勇为”的权力,道德的谴责与“懒政”之类的话大可不必加在他们的身上。
笔者也知道,公安部门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体制是为了便于管理,而且,也是很有必要的,可出台“超越范围执法受伤不能获补偿”之类的规定却未必合理,这隐隐透出一种“山大王”的气息,似乎如果出现超越管辖范围的执法是侵犯了对方的“地盘”一样的。至少,这种制度在公安系统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公安部门的职责就是维持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犯罪分子往往并不会长期呆在一个地方等着公安人员来抓,他们在一个地方犯了案,往往会流窜到另一个地方再次犯案或躲避侦探与抓捕。如果公安部门仅仅只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而不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将造成整个公安系统的无能和低效。再加上地域的划分是人为的、相对的,而维护公共治安的人员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却是绝对的,如果在上班时间内目睹相邻辖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去及时制止,不能不说是一种渎职或失职行为;而如果有一种制度鼓励这种渎职或失职行为,则不能不说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
因此,公安部门很有必要取消这类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各辖区之间的协作,真正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给少数不作为的工作人员留下任何制度上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