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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办法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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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半岛晨报载,辽宁省教育厅有关人士日前透露,今年年底之前,全省中小学教职工将基本完成聘用合同的签约工作,实行“学校聘教师,教师选学校”的用人格局,教育系统“一次分配定终身,一个身份约束人”的用人格局将彻底打破。实行聘用制度,打破“铁饭碗”后,教师的收入也不再一成不变,而是跟业绩挂钩。

    或许,不少人会认为辽宁省的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具有“破冰”意义,但在笔者看来,这将是一场破坏性的、不会产生任何成效的改革,只会造成辽宁教育系统内部的动荡,而经过人事重组后的学校与以往相比,并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其一,在一定区域内“学校聘教师,教师选学校”的用人格局一旦形成,必然引起学校的两极分化,本区域内优秀的教师资源将逐渐向办学条件好且能给教师们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的学校集中,加剧各学校之间发展水平不均衡,可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中则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而这一制度的实行却将造成“马太效应”使好的学校好上加好,薄弱学校更加薄弱,这无疑违反了新的义务教育法。

    其二,教学工作是一项连续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的稳定。“学校聘教师,教师选学校”虽然可能会给学校引进一批比较优秀的教师,但同时也会造成教师队伍的不稳定,由于新教师与学生之间通常都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一个班如果频繁地更换老师必然会对学生的学习造成比较大的不利影响。

    其三,打破“铁饭碗”虽然会淘汰一些通过待岗培训学习仍然未受到学校“青睐”的真正不合格老师,但“不合格老师”的标准是什么?“不合格老师”由谁说了算?打破“铁饭碗”会不会成为少数学校领导进行打击报复的借口或索取贿赂的工具?用什么来保证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公正,避免不合格老师“鸠占鹊巢”而合格老师的“铁饭碗”却被打破的局面的出现?

    其四,既然教师的收入跟业绩挂钩,那么,评论教师业绩的标准是什么?教师的课时或许可以量化,但他们教学的质效和对学生所产生的或好或坏、或久或暂的影响却很难量化。而如果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评论教师业绩的标准,必将造成“成般皆下品,唯有分数高”的不良倾向,使“应试教育”的恶果愈演愈烈。

    其五,任何一新制度的实施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执行成本,如果新制度并未避免旧制度的弊端,也不能创造多大的改革效益,反而带来了新的弊端,那么,这种“拍脑袋式”的改革无异于浪费纳税人的钱财,倒不如维持现状的好。

    当然,如果在社会的其他部门实行这种改革,一般都会带来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可用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的教育这一特殊行业中,却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在其他的配套措施或配套设施尚未跟上来以前,还是不要轻易改革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