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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协议与学校的安全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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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中国青年报载,近日,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向学生发动“突然袭击”在课间10分钟内,突然拿出上千份协议,将学生身上可能会出现的意外事件,都列在这份协议上,学生们还未拿定主意,就草草签字了事,此后学校也未给学生做任何说明和解释。协议上注明是一式两份(学院1份、学生1份),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学校并没有给学生1份,很多学生认为,这样做对学生不公平。

    如新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人所言,责任书应该是双方都达成协议提出的,不能只由学校一方提出那么多学生责任条例,此协议书只能作为校内部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学校这样做不合适。在此意义上,学校的作法确实不太合理,可在某种程度上,学校如此这般却又是可以理解的——这一事件折射了在目前社会政治语境下校方对学生安全问题的焦虑,为了保护自己的合理(是否合法则无法确定)利益,学校出此下策多少显得有点无奈。

    如果仔细阅读所谓的“生死协议”就会发现学校所开列的条款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与其说在“推卸责任”倒不如说想单方面厘清责任。作为老师,笔者最清楚,学校最怕的就是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由于法律上对于校园安全事故缺少明晰的责任分工,家长和社会往往会把并不属于校方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来自外部的强大压力往往使校方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便显得软弱无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校方都难脱干系。有时就算家长承认学校并没有责任,但校方却也不得不做出道义上的赔偿。虽然这类事件表面上似乎体现了国人对于生命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是毫无原则的尊重,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维”——让第三方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在本质上,这是一种自私自利,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

    自然,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签订“生死协议”的事儿却应该是政府的事,即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明晰学校、学生及家长各自的权利与责任,让三方各尽其责,各负其责,在应对学生或学校安全事故上有章可循,变校园安全管理上的无序为有序,否则“生死协议”之类的事件仍然有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