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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开出的将是一朵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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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华商晨报载,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教育厅日前表示,今年起沈抚两地所有中小学须购买“校方责任险”如果学生在学校遇到事故,最多可获赔30万,而这笔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一旦两地试点成功,将在全省公办和民办学校推广。

    不可否认,从理论上讲“校方责任险”能使学校有效规避因校方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使学生因校方过失而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能及时地获得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目前中国的社会与法律语境下“校方责任险”到底能否有效行使它的职能,恐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校方责任险”获赔的前提是校方必须有责任,并且校方必须承认自己有责任,受伤害或损失的学生必须拿到校方出具的这方面的证明材料,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我们目前的法律对于学校、学生、家长三方面的责权关系缺乏明晰的、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界定,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事故,便很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扯皮现象,最后责任的确定往往处决于学校方与学生及家长方的力量博弈。

    由于责权关系不明晰这同一原因,家长和社会往往会把并不属于校方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来自外部的强大压力使校方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显得软弱无力——大多数情况下,校方都难脱干系。因此,很多学校对学生采取了消极的“圈养政策”尽量减少或不组织学生的户外活动,以将可能发生的学生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学校也不会轻易地就范,将自身的责任最小化是一般学校在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核心原则,因为学校除了受到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还承受着来自政府的更大的压力,一旦被证实事故是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对学校的社会声誉及校长本人的政治前程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在“校方责任险”的理赔中,学校虽然能规避经济上的风险,似乎是受益者,但它却也要遭受名誉等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它同时又是受害者。因此,学生在学校或在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遇到事故后,学校不到万不得己,是绝对不会轻易地签字承认自己有过失的——甚至为了避免学生或家长的纠缠,学校可能宁愿以其他的名目给予学生一定的补偿,也不愿意签字承认自己的过失,学生也就往往从保险公司那里拿不到任何赔偿。既然不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很少能从“校方责任险”获益,校方的投保行为也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了,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保险公司。

    当然“校方责任险”这一险种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的中国,还是应该缓行。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对学生安全事故中学校、学生及家长的责权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使以法律而不是以行政或社会舆论的手段来确定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成为可能“校方责任险”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否则“校方责任险”必将成为一朵只开花不结果的“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