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除有前科暂住者化解不了治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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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万人,无形中被分在了两个世界,理由只有一个:是否有前科。今年4月起,温州鹿城区的“有前科暂住者”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到了其他地方,那些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东方今报6月6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鹿城区的治安状况令人担忧,可能区里的领导受到了来自上级和民间的压力,却又苦于一时找不到有效的方法来治理正在恶化的社会治安,于是,脑袋一拍,想出了这个懒人的应对“治安危机”的办法,以“挤压犯罪空间”这样一来,一方面社会治安差的原因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全是“有前科暂住者”惹的祸——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某些领导对社会治安问题或自己乌纱帽问题的焦虑,可另一方面,却使无辜的“有前科暂住者”成了治疗这些领导焦虑病的“驱赶仪式”的“替罪羊”
凡是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鹿城区的这种作法是严重违法的。“有前科暂住者”也是共和国合法的公民,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的人权和居住权,就算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随意地侵犯或剥夺他们作为人或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力。何况,并非“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贼的儿子永远是贼”“前科”只是表明他们的过去,并不能说明他们的现在。在一定程度上,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没有前科的人并不比有前科的人对犯罪冲动更具免疫力。不可否认,有前科人群可能比没有前科人群更容易犯罪,但驱使他们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原因与其说是他们先天的生理冲动,勿宁说是社会对他们的压抑和歧视——尤其是系统性的与制度性的歧视。法律在惩罚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另一方面也给他们贴上了“罪犯”或“有前科者”的耻辱性的标签,这一标签使他们殖民化和边缘化,并总是生活在众人监视性的和歧视性的目光之下。他们渴望被社会理解,被社会认同,重新溶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可他们向正常社会靠近的努力往往会遭到拒绝的排斥,最张归于失败。正是这种冷漠的社会语境,使他们比普通人更容易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是一种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侵犯和报复的行为。
鹿城区对“有前科暂住者”驱逐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歧视,不但不能缓解鹿城区的治安危机,反而可能激发社会矛盾,使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其一,危及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的人未必是“有前科暂住者”也有可能是有前科或没有前科的常住者或异地流窜犯罪者,因此驱除“有前科暂住者”对治安的稳定作用甚微。而且,就算驱除“有前科暂住者”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是将一个地方的“治安危机”转移到了另一个地方,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而且白白耗费了社会管理成本。其二,对罪犯的惩诫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不在于惩诫本身。使有前科者能安居乐业才是消解他们的犯罪冲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好的办法。当这些有前科者在某个地方定居下来,并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时,如果再将他们的陈年老帐翻出来,甚至以此为由将他们驱逐出境,无异于将他们逼上绝路,要想求得社会的稳定,恐怕会事与愿违呀。
81万人,无形中被分在了两个世界,理由只有一个:是否有前科。今年4月起,温州鹿城区的“有前科暂住者”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到了其他地方,那些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东方今报6月6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鹿城区的治安状况令人担忧,可能区里的领导受到了来自上级和民间的压力,却又苦于一时找不到有效的方法来治理正在恶化的社会治安,于是,脑袋一拍,想出了这个懒人的应对“治安危机”的办法,以“挤压犯罪空间”这样一来,一方面社会治安差的原因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全是“有前科暂住者”惹的祸——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某些领导对社会治安问题或自己乌纱帽问题的焦虑,可另一方面,却使无辜的“有前科暂住者”成了治疗这些领导焦虑病的“驱赶仪式”的“替罪羊”
凡是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鹿城区的这种作法是严重违法的。“有前科暂住者”也是共和国合法的公民,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的人权和居住权,就算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随意地侵犯或剥夺他们作为人或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力。何况,并非“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贼的儿子永远是贼”“前科”只是表明他们的过去,并不能说明他们的现在。在一定程度上,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没有前科的人并不比有前科的人对犯罪冲动更具免疫力。不可否认,有前科人群可能比没有前科人群更容易犯罪,但驱使他们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原因与其说是他们先天的生理冲动,勿宁说是社会对他们的压抑和歧视——尤其是系统性的与制度性的歧视。法律在惩罚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另一方面也给他们贴上了“罪犯”或“有前科者”的耻辱性的标签,这一标签使他们殖民化和边缘化,并总是生活在众人监视性的和歧视性的目光之下。他们渴望被社会理解,被社会认同,重新溶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可他们向正常社会靠近的努力往往会遭到拒绝的排斥,最张归于失败。正是这种冷漠的社会语境,使他们比普通人更容易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是一种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侵犯和报复的行为。
鹿城区对“有前科暂住者”驱逐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歧视,不但不能缓解鹿城区的治安危机,反而可能激发社会矛盾,使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其一,危及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的人未必是“有前科暂住者”也有可能是有前科或没有前科的常住者或异地流窜犯罪者,因此驱除“有前科暂住者”对治安的稳定作用甚微。而且,就算驱除“有前科暂住者”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是将一个地方的“治安危机”转移到了另一个地方,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而且白白耗费了社会管理成本。其二,对罪犯的惩诫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不在于惩诫本身。使有前科者能安居乐业才是消解他们的犯罪冲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好的办法。当这些有前科者在某个地方定居下来,并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时,如果再将他们的陈年老帐翻出来,甚至以此为由将他们驱逐出境,无异于将他们逼上绝路,要想求得社会的稳定,恐怕会事与愿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