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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不称职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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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政府昨天公报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8月15日广州日报)

    公务员的“金饭碗”被打破了,于我国僵化落后的人事制度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和创举,确实是一件可喜的事儿。兴奋之余,笔者特意上了深圳市人事局的网站,查阅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原文,却发现所谓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这一具有开先河意义的条款开出的必将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谎花”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只是提出了评估谁的问题,至于谁来评估,怎么评估的问题却一个字都没有提到。要量一个物体的长度,总得先有一把标准的尺子吧;那么,公务员称不称职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为此,笔者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对于“称职”或“不称职”的标准也缺乏清晰的界定,并且依靠的只是公务员自身、其同事(即所谓“群众”)、或其领导而不是其服务的对象的评价——其实,只有其服务对象,才是最权威的评价者。正因为如此,每年年底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无非就是大家填个表,签个字,如果没有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或得罪了某位心眼小的领导,大家都是“称职”至于与奖金挂钩的“优秀”级别,则要么是大家轮流上,要么是领导说了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各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可就算工作做得再差的人,没有人会说自己不称职的;而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同事或领导,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对于个别不称职的同事也会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与自己没有利益冲突,得罪人的事情谁也不会做。于是,大家一团和气,皆大欢喜。出于种种考虑,程度较轻的得罪人的事情一般人尚且都不愿意做,何况与“辞退”挂钩的这种砸人饭碗的事呢?

    另外,当把“不称职”与“辞退”挂钩后,却又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在目前中国这种“官本位”的社会里“辞退”条款会不会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的工具呢?“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这种可能绝对也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不管是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条款,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切实解决谁来评和怎么评这两个问题。否则,此项新政策的出台将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