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就脸的道德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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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年轻人该不该给老弱病残让座,近来争议较多,意见不一。日前,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件真事在网上引起激烈交锋,把人们的目光再次引向让座问题。这件事是,一名女孩因拒绝为残疾老人让座,一男乘客当场掏出百元钞票使劲抽打女孩的脸蛋,逼其让座。(3月29日现代快报)
占着老弱病残专座,不给就在身旁的70多岁的瘸腿老人让座,并且还振振有词地说“车上那么多座位,凭什么叫我让座”这一场景确实令人感到气愤。很多网友认为这女孩“有人养,没人教”脸蛋被抽打“一点也不过分”相反,那位用钞票抽打他的男乘客“有血性”“很高尚”因为“对素质差的人必须用看似无素质但高尚的行为去对付他或她”
无可否认,这位女孩违背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然而,人们真的有权力“替天行道”因女孩的背德行为而对她实施人身暴力么?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位男乘客的“高尚”行为比女孩的不让座更不道德,更可怕,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
首先,道德行为是一种出于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自愿的行为。让座固然是符合我们社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的行为,但是不让座却也未必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因为他或她的这种行为虽然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却没有“损人以利己”直接伤害到他人。这位女孩之所以应该受到谴责,主要是因为她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本来就直接侵害了老弱病残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各人的道德观念不同,而且所有的道德观念都是相对的,不具备普适性,都有其界限,在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之间也很难有高下之分。在这个多元、异质的现代社会里,作为“道德陌生人”——即处于不同的“道德共同体”的人们——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的道德价值观,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在他人的身上,也就是说,不但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要做到“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这位女孩并非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同样是不让座,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就算不认同她的行为,我们也无权因此而谴责她。而且,不管以多么高尚的名义,都无权对她使用“私人暴力”
那么,如果我们不把这女孩看成“道德陌生人”或“道德异乡人”而是把她当成和我们处于同一“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当她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原则时,我们是否有权力使用身体暴力的手段对她实施惩罚。答案是很显然的——我们可以谴责她的“不道德行为”却无权对她施暴。在圣经里,文士和法利赛人抓来了一位按照他们的“道德共同体”和律法的规则,犯了“淫乱”罪的妇人,执照律法,这样的妇人应该用石头打死。可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管是谁,不可能一辈子没干过违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道德共同体”的道德规范的事。何况“甲之熊掌,乙之砒霜”——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同样一件事,在甲“共同体”里是“美德”在乙“共同体”里却可能是“恶德”;就算在同一“道德共同体”里,由于道德观念的变迁,此时之“美德”也可能成为彼时之“恶德”如果任何人都拥有对自己认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私人惩罚”的权力,那么,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将得不到保障——恐怕这个世界就会变成一个最可怕、最恐怖,甚至比地狱还地狱的世界。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罗伯斯庇尔砍了脑袋的丹东认为“共同体的公意道德如果可以取代个体的道德(感觉偏好),个体生命就不再属于自己,而属于抽象的共同体,属于民族或国家的利益,这与专制没什么区别。若果共同体(国家或民族)的公意道德的自由高于个体感觉偏好的自由,道德专制的暴政就不可避免。”
罗兰夫人曰“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纵观人类历史,从专为妇女而立的贞洁牌坊、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柱到希特勒的大屠杀,还包括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等等,有多少令人发指的罪恶和人为的灾难不是借着诸如“道德”、“正义”、“崇高”、“高尚”这样的美好名义而实施的呢?而且那些犯下了这些蹈天罪行的罪人们往往都真诚地相信自己真理在握,真诚地相信自己在“替天行道”是在普渡众生,拯救世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动机的高尚和纯洁,因此也获得了为所欲为,专横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权力。然而,不管他们打出的旗帜多少炫丽,多么迷人,带给人类的却只有灾难和暴政。
在一定程度上,与女孩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相比,那位用钞票抽打她脸蛋的男子的行为则是更丑恶,更不道德,而且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违法行为,除了应受法律的制裁外,更应该受到世人的谴责。遗憾的是,竟然有那么多网友为他“道德专制”的行为鼓掌(与网友为“大汉之风”掌掴阎崇年事件叫好相仿),这是一件多么令人背脊上寒气直冒的可怕的事情呀!当代的中国如果多有这种专横残暴、“真理在握”的“道德君子”或“卫道士”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恐怕也就不远了。
公交车上年轻人该不该给老弱病残让座,近来争议较多,意见不一。日前,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件真事在网上引起激烈交锋,把人们的目光再次引向让座问题。这件事是,一名女孩因拒绝为残疾老人让座,一男乘客当场掏出百元钞票使劲抽打女孩的脸蛋,逼其让座。(3月29日现代快报)
占着老弱病残专座,不给就在身旁的70多岁的瘸腿老人让座,并且还振振有词地说“车上那么多座位,凭什么叫我让座”这一场景确实令人感到气愤。很多网友认为这女孩“有人养,没人教”脸蛋被抽打“一点也不过分”相反,那位用钞票抽打他的男乘客“有血性”“很高尚”因为“对素质差的人必须用看似无素质但高尚的行为去对付他或她”
无可否认,这位女孩违背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然而,人们真的有权力“替天行道”因女孩的背德行为而对她实施人身暴力么?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位男乘客的“高尚”行为比女孩的不让座更不道德,更可怕,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
首先,道德行为是一种出于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自愿的行为。让座固然是符合我们社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的行为,但是不让座却也未必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因为他或她的这种行为虽然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却没有“损人以利己”直接伤害到他人。这位女孩之所以应该受到谴责,主要是因为她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本来就直接侵害了老弱病残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各人的道德观念不同,而且所有的道德观念都是相对的,不具备普适性,都有其界限,在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之间也很难有高下之分。在这个多元、异质的现代社会里,作为“道德陌生人”——即处于不同的“道德共同体”的人们——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的道德价值观,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在他人的身上,也就是说,不但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要做到“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这位女孩并非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同样是不让座,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就算不认同她的行为,我们也无权因此而谴责她。而且,不管以多么高尚的名义,都无权对她使用“私人暴力”
那么,如果我们不把这女孩看成“道德陌生人”或“道德异乡人”而是把她当成和我们处于同一“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当她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原则时,我们是否有权力使用身体暴力的手段对她实施惩罚。答案是很显然的——我们可以谴责她的“不道德行为”却无权对她施暴。在圣经里,文士和法利赛人抓来了一位按照他们的“道德共同体”和律法的规则,犯了“淫乱”罪的妇人,执照律法,这样的妇人应该用石头打死。可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管是谁,不可能一辈子没干过违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道德共同体”的道德规范的事。何况“甲之熊掌,乙之砒霜”——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同样一件事,在甲“共同体”里是“美德”在乙“共同体”里却可能是“恶德”;就算在同一“道德共同体”里,由于道德观念的变迁,此时之“美德”也可能成为彼时之“恶德”如果任何人都拥有对自己认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私人惩罚”的权力,那么,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将得不到保障——恐怕这个世界就会变成一个最可怕、最恐怖,甚至比地狱还地狱的世界。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罗伯斯庇尔砍了脑袋的丹东认为“共同体的公意道德如果可以取代个体的道德(感觉偏好),个体生命就不再属于自己,而属于抽象的共同体,属于民族或国家的利益,这与专制没什么区别。若果共同体(国家或民族)的公意道德的自由高于个体感觉偏好的自由,道德专制的暴政就不可避免。”
罗兰夫人曰“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纵观人类历史,从专为妇女而立的贞洁牌坊、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柱到希特勒的大屠杀,还包括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等等,有多少令人发指的罪恶和人为的灾难不是借着诸如“道德”、“正义”、“崇高”、“高尚”这样的美好名义而实施的呢?而且那些犯下了这些蹈天罪行的罪人们往往都真诚地相信自己真理在握,真诚地相信自己在“替天行道”是在普渡众生,拯救世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动机的高尚和纯洁,因此也获得了为所欲为,专横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权力。然而,不管他们打出的旗帜多少炫丽,多么迷人,带给人类的却只有灾难和暴政。
在一定程度上,与女孩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相比,那位用钞票抽打她脸蛋的男子的行为则是更丑恶,更不道德,而且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违法行为,除了应受法律的制裁外,更应该受到世人的谴责。遗憾的是,竟然有那么多网友为他“道德专制”的行为鼓掌(与网友为“大汉之风”掌掴阎崇年事件叫好相仿),这是一件多么令人背脊上寒气直冒的可怕的事情呀!当代的中国如果多有这种专横残暴、“真理在握”的“道德君子”或“卫道士”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恐怕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