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众谋利不能成为违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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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布吉街道动用财政投资89万多元,砍伐石芽岭公园林木,占用生态线内土地,修建5栋1至3层楼高的违建,被市民举报修豪华别墅。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这5栋违建是为修建茶馆,而整个石芽岭公园的设计、建造都没有通过国土规划部门审批,里面的绝大部分建筑都是违法建筑。(7月8日南方都市报)
据布吉街道办一知情人士所言,众多开发商游说各级领导,欲在里面开发别墅和商品房小区,由于地产开发商背景势力雄厚,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甚至能够推动国土规划部门改变石芽岭公园的规划功能,于是街道办在来不及审批的情况下,抢先一步将一些地块占据住——因为“如果在这个地方建了茶馆,或者是篮球场等体育设施,领导也好推脱了,说这是个文化体育公园。”
不能不说,街道办的“难言之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确实可能有开发商在打那块地的主意,甚至能影响政府决策,但即便真有其事,也不足以成为作为政府部门的街道办知法犯法,顶风违建的理由。怕人家抢了那块地就自己先占了,这种行径与黑社会和土匪的抢地盘究竟有何区别?何况,违规建成的大部分体育设施都要收费,并且费用还不低,恐怕并非“大多数人”所能消费得起;如此看来,这些设施是为了有钱的“少数人”服务的,普通大众并未从中获益。难怪,公众要质疑街道办打着“公益”和“为民办事”的幌子,其实是为了维护本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公益”和“为民”只不过是街道办和开发商进行利益博弈的一张牌罢了。
退一步言,就算布吉街道办真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的是“为公众谋利”也不能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设计方案大兴土木。民众的利益固然高于一切,但并不意味着民众的利益就可以逾越法律的规范,更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只要打着民众利益的旗号,就可以蔑视或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政府虽然是民众利益的代理人,它的主要职责是为民众服务,但却也并不等于政府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或确保最大多数民众的最高利益。如果我们认为布吉街道办是在“为公众谋利”因此它的违建是可以容忍的,也就意味着——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无所不为;只要目的正当,政府或任何个人的作奸犯科,违法乱纪就都可以得到辩护。更何况,这个所谓的“目的正当”并非民众定义的,而是由掌权者定义的,如布吉街道办认为自己是在“为公众谋利”可公众却并不买帐。因此,对此类打着“为公众谋利”的旗号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的容忍往往会给那些偏执狂、伪善者、损人利己者等害群之马大开方便之门,而受到巨大损害的恰恰就是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罗兰夫人曰“自由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希特勒也好,斯大林也好,当时许诺给民众的何尝不是天堂,可带给人类的却是灾难和地狱。
异史氏曰“民众利益作大旗,幌子难将世人欺。为民真相是为已,虎皮原来是狗皮。”如果政府的行为不纳入法制的轨道,甚至真心诚意地“为公众谋利”的政府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更何况那些打着“为公众谋利”幌子的政府行为呢?此外,布吉街道办违建事件中,还暴露了我国政府的制度架构中一个致命的弱点,即权力的高度集中——这一方面表现在街道办领导作出违建的决策并得到具体实施上,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他们对开发商影响政府决策的担心上。而且,不管是街道办的违建还是开发商的影响政府决策,都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此二者是同一根藤上结的两枚毒果,都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具体表征。
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架构的决策成本虽然很低,却带来了巨大的决策风险,这使得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政府决策容易受到外界——甚至掌权者的个人情绪、个人偏好——等各种偶然因素的左右,从而导致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大量拍脑袋主意的纷纷出笼,大大增加了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甚至可能给公众利益带来灾难性的伤害。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重构,平衡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公众利益尽可能地最大化,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者们不得不面对且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龙岗区布吉街道动用财政投资89万多元,砍伐石芽岭公园林木,占用生态线内土地,修建5栋1至3层楼高的违建,被市民举报修豪华别墅。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这5栋违建是为修建茶馆,而整个石芽岭公园的设计、建造都没有通过国土规划部门审批,里面的绝大部分建筑都是违法建筑。(7月8日南方都市报)
据布吉街道办一知情人士所言,众多开发商游说各级领导,欲在里面开发别墅和商品房小区,由于地产开发商背景势力雄厚,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甚至能够推动国土规划部门改变石芽岭公园的规划功能,于是街道办在来不及审批的情况下,抢先一步将一些地块占据住——因为“如果在这个地方建了茶馆,或者是篮球场等体育设施,领导也好推脱了,说这是个文化体育公园。”
不能不说,街道办的“难言之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确实可能有开发商在打那块地的主意,甚至能影响政府决策,但即便真有其事,也不足以成为作为政府部门的街道办知法犯法,顶风违建的理由。怕人家抢了那块地就自己先占了,这种行径与黑社会和土匪的抢地盘究竟有何区别?何况,违规建成的大部分体育设施都要收费,并且费用还不低,恐怕并非“大多数人”所能消费得起;如此看来,这些设施是为了有钱的“少数人”服务的,普通大众并未从中获益。难怪,公众要质疑街道办打着“公益”和“为民办事”的幌子,其实是为了维护本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公益”和“为民”只不过是街道办和开发商进行利益博弈的一张牌罢了。
退一步言,就算布吉街道办真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的是“为公众谋利”也不能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设计方案大兴土木。民众的利益固然高于一切,但并不意味着民众的利益就可以逾越法律的规范,更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只要打着民众利益的旗号,就可以蔑视或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政府虽然是民众利益的代理人,它的主要职责是为民众服务,但却也并不等于政府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或确保最大多数民众的最高利益。如果我们认为布吉街道办是在“为公众谋利”因此它的违建是可以容忍的,也就意味着——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无所不为;只要目的正当,政府或任何个人的作奸犯科,违法乱纪就都可以得到辩护。更何况,这个所谓的“目的正当”并非民众定义的,而是由掌权者定义的,如布吉街道办认为自己是在“为公众谋利”可公众却并不买帐。因此,对此类打着“为公众谋利”的旗号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的容忍往往会给那些偏执狂、伪善者、损人利己者等害群之马大开方便之门,而受到巨大损害的恰恰就是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罗兰夫人曰“自由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希特勒也好,斯大林也好,当时许诺给民众的何尝不是天堂,可带给人类的却是灾难和地狱。
异史氏曰“民众利益作大旗,幌子难将世人欺。为民真相是为已,虎皮原来是狗皮。”如果政府的行为不纳入法制的轨道,甚至真心诚意地“为公众谋利”的政府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更何况那些打着“为公众谋利”幌子的政府行为呢?此外,布吉街道办违建事件中,还暴露了我国政府的制度架构中一个致命的弱点,即权力的高度集中——这一方面表现在街道办领导作出违建的决策并得到具体实施上,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他们对开发商影响政府决策的担心上。而且,不管是街道办的违建还是开发商的影响政府决策,都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此二者是同一根藤上结的两枚毒果,都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具体表征。
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架构的决策成本虽然很低,却带来了巨大的决策风险,这使得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政府决策容易受到外界——甚至掌权者的个人情绪、个人偏好——等各种偶然因素的左右,从而导致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大量拍脑袋主意的纷纷出笼,大大增加了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甚至可能给公众利益带来灾难性的伤害。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重构,平衡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公众利益尽可能地最大化,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者们不得不面对且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