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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儆猴猴为什么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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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前,上海市公安局派出便衣交通协管员抓拍并曝光行人违法乱穿马路的照片,引起媒体热议。对于这种以“示众”方式纠正乱穿马路的陋习,有人相信“打到了文明陋习的软肋”因为中国人多要“面子”曝光示众会比单纯罚款更具威慑力。

    无独有偶,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100多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据说,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当警方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南方都市报)。

    尽管许多有识之士不懈呼吁尊重违法者的人权,但是这种伴随着“示众+鼓掌”式的野蛮执法,却时有发生。去年漯河市政法机关在漯河人民会堂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会后,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同样引来数万市民的掌声。鼓掌者的理由是“这种形式不仅能够震慑犯罪,更能大长咱老百姓的志气,增添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信心。”

    然而“万人鼓掌”是否能为游街示众提供合法性?是否同样意味着托克维尔意义上的一种隐秘的“多数人的暴政”?是否意味着鼓掌者在公民权利上自戕?

    虽然我们不能就此论定鼓掌侵权,毕竟,在这里鼓掌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表达,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毫无权利底线的喝彩在心理上为“示众式执法”搭建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不可否认,这种召集无数看客参与的“示众式执法”与古代“广场行刑”有着某种相似之处。显然,具体到对违法者个体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的不是公众对游街示众“鼓掌”而是对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以此达到宣扬政绩或教化民众目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谴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执法进行“秩序宣讲”是以法律的名义开始,以道德的名义结束。然而,表现在鼓掌围观者面前的所谓“道德正确”并不能代替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正确”

    凡略有权利意识的人都会知道,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了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而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每位公民对其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都只能归公民自己所有。若非得到公民本人的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肖像进行非法复制、传播与展览,否则就构成侵权。

    越是野蛮时代的人,越是认同“游街示众”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示众式执法”在人类蒙昧时代早已生根发芽,并随着人类走向更高的文明而渐渐被抛弃。显然,在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政治之前,这种“示众式执法”主要体现在焚烧异教徒或对不合社会规范者公开行刑与批斗。在此情形下,所谓“政务公开”不过是“残忍公开”“教育暴力化”的公开。

    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尽职尽责。无疑,今日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文明,许多人关于权利的观念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示众式执法”仍然时见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显然“示众式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公民公然蒙羞的过程,同样令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蒙羞。

    这个展示权力威严的广场,同样为我们展示了“杀鸡儆猴”的统治密码。执法者居高临下,透过“游街示众”以显达自己的权威,同时通过对“鸡”的“公开处理”达到教育和训诫民众的目的。与此同时,围观的“猴子”则更一厢情愿地相信社会的不健康因素在这种“罪有应得”的过程中被清除或者隔离。

    假如我们细心,亦不难发现,在“鸡”被“示众式执法”的过程中,所谓“被执法者”实际上还应该包括那些围观的“猴子”作为“示众式执法”的另一端,执法者认定他们是一群需要被权力教化的人,进一步说,台上低头与台下昂首者都是执法对象。所以说“示众式执法”不仅体现了执法者独步天下的决心与权威,同样是在以一种莫须有的态度对公众进行了某种“有罪推定”——既非同类,若有违犯,同此下场。问题在于,既然这种侵犯人权的秩序宣示有若“杀鸡儆猴”“猴”为什么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