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洗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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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历来是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猖獗的地方。
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频繁地在境内外洗钱,将他从香港资本市场上大量套现的钱洗进内地市场,打入不同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内,供其投资资本市场、房地产和收购家电零售企业,或将内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钱洗到境外漂白。
洗钱一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3。通过洗钱让合法收入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即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如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种: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此外,还有一种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住宅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是把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以及侵吞的国有资产和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
现在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地下钱庄洗钱流程图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就是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1996-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据有关部门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之巨。
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做"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地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一些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
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5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
潮汕地区历来是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猖獗的地方。
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频繁地在境内外洗钱,将他从香港资本市场上大量套现的钱洗进内地市场,打入不同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内,供其投资资本市场、房地产和收购家电零售企业,或将内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钱洗到境外漂白。
洗钱一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3。通过洗钱让合法收入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即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如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种: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此外,还有一种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住宅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是把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以及侵吞的国有资产和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
现在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地下钱庄洗钱流程图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就是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1996-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据有关部门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之巨。
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做"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地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一些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
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5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